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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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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部分内容拟修订如下:

  ■

  其他条款不变。由于新增条款,相应条款编号顺延。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18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截至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可授权他人(受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9、计票方式: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提案1、《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提案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4、《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提案5、《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提案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案7、《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案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提案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代表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8年度述职报告。

  提案6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回避表决;

  提案9、10、11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提案编码

  ■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9年5月17日、5月20日(星期五、星期一,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应在2019年5月20日下午16点前到送达公司证券部。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证券部,邮编:201401(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证券部

  (2)联系人:孟斯妮邱宏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会议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对上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荣旻辉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订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1,528,820,301.18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72,899,100.72元,减去2018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84,568,575.68元,2018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59,510,223.86元(母公司报表)。

  根据《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为: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条件为: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本年度业绩亏损,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建设规划,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结合公司2018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确定全年关联交易金额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对于由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其中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期限为一年。剩余“浆站建设项目”的26,000.00万元,将根据同路生物浆站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再签署借款协议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使用。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上述“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30,000.00万元已实施完毕。

  2015年10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016年6月,同路生物已归还2015年5月上海莱士采取借款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的“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资金30,000.00万元中的10,000.00万元,并重新签署协议,采取借款形式将剩余的20,000.00万元继续借款给同路生物,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暂定为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期。

  同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暂定为一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期。

  2016年11月25日与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24,522.05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使用利息收入141.79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该收购项目于2016年12月22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7,199.72万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19.61万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57,023.98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6.13万元。累计利息收入为1,444.58万元,利息收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为141.79万元,累计手续费为0.4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975.35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5年5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6年6月,公司就下属子公司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证券、同路生物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总数量为4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同路项目初始存放金额64,020.00万元中包含当时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47.29万元。

  三、截至2018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1、上表中的“截至期末投资进度”仅仅反映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中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并不代表实际投资进度。

  2、募集资金项目中“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实际投入金额24,522.05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24,380.26万元,二者差额141.79万元为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252           股票简称:上海莱士   编号:2019-04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0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二、证券投资情况

  1、万丰奥威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证券代码:002085)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

  2015年8月31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80万股。

  2016年2月23日、25日、26日、29日、3月1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325,214股,均价为27.97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45,038.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4,125,214股。

  2016年5月4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88,250,428股。

  2016年10月25日及10月26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万丰奥威3,000万股(均价为21.60元/股)、1,700万股(均价为21.39元/股),截至2016年10月26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250,428股,实现投资收益66,839.28万元。

  2017年5月2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9,500,513股。

  2017年6月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20日、21日及22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0,058,971股,均价为15.95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1,991.47万元。截至2017年6月22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69,559,484股。

  2018年5月2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2018年8月14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及8月30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卖出万丰奥威股票27,359,484股,均价7.26元/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共持有万丰奥威42,200,000股,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610.42万元,累计实现投资收益66,469.54万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910.47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76.44万元)。

  2、天治星辰5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使用3.0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劣后方参与认购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天治星辰5号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认购比例为1:1,本次资管计划资产规模为人民币6.00亿元。该资管计划是通过对沪深二级市场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资产增值。

  天治星辰5号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代码:300266)股票1,500万股,均价为34.3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51,570.00万元。

  2016年6月1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650万股。

  2016年6-9月,公司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兴源环境1,502,754股,均价为40.29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6,055.35万元。截至2016年9月底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002,754股。

  天治星辰5号约定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已于2017年4月到期。按照约定,由于天治星辰5号到期时,所购买的兴源环境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待兴源环境股票复牌后第一个工作日执行卖出。

  2017年5月18日,兴源环境股票复牌,天治星辰5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兴源环境18,002,754股,均价为47.60元/股;2018年8月,公司收到天治星辰5号资产管理计划二次清算款7.49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治星辰5号已清算完毕,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8,066.48万元。

  3、金鸡报晓3号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使用3.3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金鸡报晓3号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信托资金:劣后级信托资金为2:1,本次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9.99亿元。该信托计划使用9.99亿元对云南信托设立的云南信托聚利43号单一资金信托(“聚利43号”)进行投资。该单一信托按照其信托合同的约定专项投资于①股票;②债券;③基金;④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⑤信托业保障基金。

  上述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在该期限内出现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如果该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存在非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且变现所得全部进入信托专户之日。

  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费用和对第三人负债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实际金额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后,在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得到足额返还且其预期信托收益得到足额分配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派顺序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上述信托计划终止时且全部信托计划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本金、按照合同预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信托计划清算完毕为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聚利43号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源环境”,股票代码:300266)股票18,002,754股,均价为47.6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856,931,090.40元。

  聚利43号于2017年6月5日、6日、7日、8日及12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兴源环境股票897,226股,均价为49.81元/股,共计使用信托资金人民币4,469.07万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合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18,899,980股。

  2017年6月20日,兴源环境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除权后聚利43号共计持有兴源环境股票37,799,960股。

  2018年2月2日,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跌破止损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2月5日追加补仓资金8,635.00万元;因每日计提各项费用,所持有兴源环境股票仍处于停牌等因素,公司分别于2月7日、3月8日、4月4日、4月19日、5月4日及6月5日分别追加了补仓资金400.00万元、360.00万元、200.00万元、200.00万元、400.00万元及400.00万元。

  2018年7月2日,兴源环境复牌,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低于止损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追加补仓资金7,457.00万元。

  2018年7月4日,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低于止损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资金,鉴于当时二级市场波动剧烈,二级市场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决定暂缓追加信托资金,公司持有的金鸡报晓3号认购的聚利43号持有的证券资产将按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金鸡报晓3号财产净值低于止损线后,公司仍与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受托人等相关方做积极有效地沟通,寻求合理的方式或途径降低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作为金鸡报晓3号信托计划差额义务补足人需为金鸡报晓3号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或信托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截至2018年7月13日,金鸡报晓3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公司作为金鸡报晓3号差额义务补足人于2018年7月13日支付15,820.56万元,为金鸡报晓3号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或信托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部分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金鸡报晓3号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终止。

  根据信托利益分配报告,金鸡报晓3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约为-60,673.40万元(其中2017年实现投资收益102.28万元,2018年实现投资收益-60,775.6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018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故2018年持有的兴源环境股票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1,897.72万元。金鸡报晓3号信托计划终止对2018年度损益影响为产生投资收益-60,775.68万元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1,897.72万元。

  4、持盈78号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使用2.50亿元及1.8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盈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陕国投·持盈7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11月21日,公司使用2.5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持盈78号部分份额,持盈78号信托计划规模总额为人民币5.00亿元,上海莱士认购其中的2.50亿元。

  上述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其信托合同约定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A股股票、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按最新监管政策执行)。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上述信托计划由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上述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成立满6个月后经上海莱士申请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并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受托人同意后,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托人。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①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②支付本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③向受益人分红,分红方式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①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②支付本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③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分红,具体以本信托合同约定为准;④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全体受益人额外分红,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⑤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该受益人调整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时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

  按照双方约定,公司自愿为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且最迟不晚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24个月,以较早日期为准)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能满足委托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的分配,则差额义务补足人应向受益人A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

  2017年11月23日,持盈78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295万股,均价为15.9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36,490.50万元。

  持盈78号于2017年12月21日、25日、26日及27日,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6,714,077股,均价为17.83元/股,共计使用信托资金人民币11,973.17万元。

  2018年3月2日,持盈78号共持有万丰奥威29,664,077股,对应万丰奥威当天收盘价12.41元/股,持盈78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因所持有万丰奥威股票尚处于停牌期,持盈78号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尚未进行变现,持盈78号于3月20日扣除了2018年一季度的相关费用后,财产净值已跌破止损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追加补仓资金5,200.00万元。

  2018年4月23日,持盈78号持有的万丰奥威股票复牌,公司当日盘中追加补仓资金1,200.00万元,并分别于4月24日、4月25日及4月26日追加补仓资金3,300.00万元、3,000.00万元及1,300.00万元,合计追加补仓资金14,000.00万元。

  2018年7月4日,持盈78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盘中追加补仓资金100.00万元,并分别于8月2日、8月3日、8月6日、8月8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20日、8月24日、8月29日、8月31日及9月20日追加补仓资金220.00万元、100.00万元、520.00万元、1,280.00万元、470.00万元、770.00万元、360.00万元、100.00万元、320.00万元、100.00万元及100.00万元。

  基于对二级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的考虑,公司决定提前终止持盈78号。截至2018年9月21日,持盈78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持盈78号于2018年9月25日提前终止。持盈78号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无需进行差额补足。

  根据清算报告,持盈78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6,531.79万元(其中2018年实现投资收益-26,531.79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故2018年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635.03万元。持盈78号信托计划终止对2018年度损益影响为产生投资收益-26,531.79万元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635.03万元。

  5、持盈79号

  2017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使用2.50亿元及1.8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陕国投·持盈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陕国投·持盈7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使用1.8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持盈79号部分份额,持盈79号信托计划规模总额为人民币3.60亿元,上海莱士认购其中的1.80亿元。

  2017年11月23日,持盈79号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兴源环境股票1,258万股,均价为25.80元/股,交易总金额为32,456.40万元。

  2018年2月2日,持盈79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2月5日追加补仓资金2,380.00万元。

  2018年7月2日,兴源环境复牌,持盈79号按照合同约定于停牌期间采用持有标的所属行业指数计算的财产净值低于追加线,按合同约定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7月2日追加补仓资金3,710.00万元。

  2018年7月3日,持盈79号财产净值跌破追加线,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追加补仓资金230.00万元。

  截至2018年7月5日,持盈79号财产净值跌破平仓线,按合同约定,公司需追加补仓资金,鉴于当时二级市场波动剧烈,二级市场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决定暂缓追加信托资金,持盈79号持有的证券资产将按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持盈79号财产净值低于平仓线后,公司仍与信托计划委托人A、信托计划受托人等相关方做积极有效地沟通,寻求合理的方式和途径降低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作为持盈79号次级受益人还需为持盈79号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截至2018年7月13日,持盈79号已按相关合同规定实现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持盈79号于2018年7月13日提前终止。持盈79号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受益人A的信托本金及全部分红信托收益,无需进行差额补足。

  根据清算报告,持盈79号累计实现投资收益-22,726.61万元(其中2018年实现投资收益-22,726.61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2018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故2018年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9.60万元。持盈78号信托计划终止对2018年度损益影响为产生投资收益-22,726.61万元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509.60万元。

  6、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仍持有万丰奥威42,200,000股,公司参与的风险投资金额为35,315.42万元。

  2018年当年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86,952.81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11,003.03万元。

  自2015年开始证券投资起,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610.42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595.35万元,累计损失13,205.76万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累计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18.78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595.35万元,累计损失9,576.56万元。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公司严格按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投资,股东大会对风险投资总额度及使用期限的授权。在股东大会总授权额度的范围内,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均召开了董事会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同时独立董事就风险投资事项出具相应的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以及证券市场情况,本着理性投资、审慎决策的原则,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再参与新的证券投资,原有的证券投资也将在未来适当的时机逐步实现退出,今后将不再进行证券投资,公司的战略和发展将全力聚焦于血液制品主营业务及生物制品相关产业的深耕和精琢。

  自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来,相关投资审议程序完整,投资决定审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于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独立董事周志平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峥先生等。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Kieu Hoang(黄凯)和Tommy Trong Hoang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对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预计金额为4000.00万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将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与金额

  单位:万元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1、美国莱士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美国稀有抗体抗原供应公司(Rare Antibody Antigen Supply, Inc.)

  成立日期:1984年5月3日

  注册资本:100,000美元

  注册地址:美国

  经营范围:药品及消费品的市场销售

  股权结构:黄凯持股100.00%

  2、美国莱士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美元

  ■

  3、美国莱士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黄凯为美国莱士唯一股东,现任董事长、总裁,本公司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的唯一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现任副董事长;

  Tommy Trong Hoang为美国莱士现任首席财务官,为黄凯之子,本公司现任董事。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着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2019年公司继续授权美国莱士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经销公司产品,规定公司向美国莱士销售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给予国内经销商的市场价格(不含税),公司承担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等出口费用,因国际结算原因,美国莱士与公司的货款结算存在6个月的信用期。

  四、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对保障公司长远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3)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数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产生差异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历年关联交易情况和业务实际需求,并与经销商进行初步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2018年,受产品出口国政策变化及下游经销商对市场和产品价格走势预期的影响,实际销售低于公司原有预期,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

  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该等差异未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我们也将督促公司提高对相关产品市场需求预测的准确度,并进一步加强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与预计工作,尽量缩小预计和实际发生的差异,使其预计金额更加准确和合理。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需要,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确定全年关联交易金额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公司及子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3年。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授信总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30.00亿元,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期限:自公司及子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3年。

  贷款用途:本次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以上授信额度最终以商业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为便于商业银行贷款等相关业务的办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指定的授权人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授信额度的申请事宜,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银行授信规模适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指定的授权人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授信额度的申请事宜,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4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1,528,820,301.18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72,899,100.72元,减去2018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84,568,575.68元,2018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59,510,223.86元(母公司报表)。

  根据《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为: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条件为: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依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本年度业绩亏损,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建设规划,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预案尚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结合公司2018年度实

  际经营情况做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长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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