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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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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郑州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罗斌
注册资本:陆亿圆整
经营范围: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制造和检修服务;高速动车组检修服务;轨道交通项目总包、机电总包;轨道交通装备相关其他产业技术服务、售后服务、配件销售;“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荥阳市广武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明泰铝业持有该公司16.67%的股权,明泰铝业副董事长杜有东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由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明泰铝业、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设计及制造工艺由中车青岛四方公司进行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MINGTAI KOREA CO., LTD.
1、基本情况
基本注册号:110111-5946615
法人代表:金浩中马星星
注册资本:12亿韩元(约708万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1月14日
住所:韩国京畿道安山市檀园区城谷路22街51(城谷洞)
主营业务:基本金属的批发,金属或其它材料的雕刻、切割以及其它类似的加工。
股权结构:马星星持股比例60%,韩国温世贸易持股比例20%,金汉纳(韩国人)持股比例15%,梁承宰(韩国人)持股比例5%。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MINGTAI KOREA Co., Ltd.主要股东马星星系明泰铝业控股股东马廷义先生之子。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专业从事金属材料贸易业务,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MK METAL VINA CO.,LTD.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金浩中
项目总投资资金:200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铝板,铝制品,电子和制造业使用的铝制零件;执行进口权,批发经销权(无批发设施)商品代码HS 7606(铝板材)。
项目地点:越南BacGiang省越南区Van Trung公社Van Trung工业园区CN-08号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公司系MINGTAI KOREA Co., Ltd.之全资子公司。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及其母公司专业从事金属材料加工及贸易业务,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下列原则和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年度,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实施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年产2万吨交通用铝型材项目”产能将继续释放,生产的铝合金轨道车体交付郑州中车数量将延续增长势头,极大的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将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MINGTAI KOREA CO., LTD.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有利于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3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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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资产和净资产等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解释。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明泰铝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解释。
根据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按新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6月发布的四项解释以及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利润表中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3、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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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受影响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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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明泰铝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明泰铝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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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铝锭套期保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及交易品种
公司专业从事铝板带箔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原材料为铝锭,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积极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铝锭的期货交易合约。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开展铝锭期货交易,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达到锁定原材料成本的目的, 避免原材料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公司在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保证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业务期间为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 铝期货合约价格易受基差变化影响,行情波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5、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不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期货保值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5、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减少损失。
6、建立汇报和内审机制,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应事先向相关业务部门报备,公司业务部门在发现交易计划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暂停执行,并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董事会审批新的授权。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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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铝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稳健,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在保障公司正常发展所需资金情况下,公司将根据自有资金的闲置状况拟使用部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授权公司董事长进行项目决策,并由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具体事宜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理财产品投资,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短期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理财产品,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9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进行项目决策,由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项。
3、资金来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裕,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预计阶段性闲置资金较为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短期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部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五、备查文件
1、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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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下午15:30-17:00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一、说明会类型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铝业”)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了《明泰铝业2018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分配等具体情况,公司决定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下午15:30-17:00
2、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3、网址:http://sns.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
公司参加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19年5月1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予以回答。
2、投资者可在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30-17: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上证e访谈栏目,在线参与本次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会议联系人:景奇浩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传 真:0371—67898155
电子邮箱:mtzqb601677@126.com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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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铝业”)于 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8亿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39.11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91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58.4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652.56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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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为“铝板带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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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8亿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
1、投资产品品种
投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2、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购买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本次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部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产品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8亿元,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滚动使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将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8亿元,该额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滚动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此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存在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明泰铝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明泰铝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明泰铝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8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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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39.11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91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58.4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652.56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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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无前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为“铝板带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
三、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部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存在重大影响,并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同意明泰铝业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明泰铝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明泰铝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9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配套拟定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施工或相关合同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提交财务部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并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资金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进行逐笔审核。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程序符合《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明泰铝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明泰铝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明泰铝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30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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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参加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孙会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以574,621,415股(公司2018年末股本589,876,415股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15,2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14,924,28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完整,执行有效,保证了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和可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和上交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8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分别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质量,监事会同意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55万/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的预计,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自有资金适时投资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可滚动使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项,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10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8亿元,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滚动使用,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将部分暂时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8亿元,该额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滚动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此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在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全部内容,确认如下:(1)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明泰铝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明泰铝业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明泰铝业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明泰铝业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5、《明泰铝业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公告》;
6、《明泰铝业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7、《明泰铝业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8、《明泰铝业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19-03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16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16日
至2019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关联股东马廷义先生、化新民先生及杜有东先生对议案9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年?月??日(上午??????????,下午???????????)
(二)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本
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办
理参会登记)。
(三)登记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栋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咨询:景奇浩
联系电话: 0371-67898155
传真: 0371-67898155
邮政编码: 450001
(二)与会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现场会期一天;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泰铝业或发行人)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中原证券对明泰铝业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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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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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9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76,688,33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06元/股。截至2017年12月5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078,237,990.10元,扣除发行费用6,914,237.01元,募集资金净额1,071,323,753.09元。该资金已于2017年12月5日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889号)。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1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负责明泰铝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回访,搜集、审阅相关文件,并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明泰铝业于2018年聘请中原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原证券完成,中原证券已于2018年10月指派倪代荣先生、何保钦先生担任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3.8亿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未对保荐机构和明泰铝业采取监管措施。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明泰铝业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明泰铝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明泰铝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明泰铝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明泰铝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明泰铝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倪代荣 何保钦
法定代表人(签字):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4月25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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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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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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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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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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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倪代荣 何保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3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839.11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91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58.4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652.56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建设银行巩义支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9年4月25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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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3963号)中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募集资金在验资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专门用于甲方募投项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工作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同时电话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丙方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若在丙方提醒后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