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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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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64,669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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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66.67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3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6,664,192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59,791,503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50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09,497股,合计211,005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2,133.3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XYZH/2019QDA20251号《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0,203.75万元。根据XYZH/2019QDA20251号《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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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53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1,929.6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5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890元(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信永中和对发行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9QDA200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6-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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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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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19年1-3月和2018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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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变动值为两期数的差值。

  2019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由上年同期100,217.88万元增加至103,501.25万元,增幅3.28%;公司营业利润由上年同期的5,120.57万元减少至4,851.91万元,降幅5.25%;公司利润总额由上年同期的5,129.15万元减少至4,899.59万元,降幅4.48%;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3,645.16万元减少至3,318.54万元,降幅8.96%;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3,646.08万元减少至3,283.42万元,降幅9.95%,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由上年同期的0.18元/股减少至0.17元/股,降幅8.96%;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上年同期的0.18元/股减少至0.16元/股,降幅9.95%。公司2019年1-3月收入规模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的同时,盈利规模有所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公司项目大件物流板块当期主要项目因市场竞争等因素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以及船舶代理板块部分费率有所调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6,166.41万元减少至4,162.11万元,降幅32.50%,下降原因为当期支付的营运款规模增加较大进而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本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经营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9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中信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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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创物流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艳、石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指定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次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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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中创物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中创物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中创物流本次发行并上市。

  发行人: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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