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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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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33号)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09,5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88元,募集资金总额253,021,860.00元,募集资金总额253,021,8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1,7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020,16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556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7,402.02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4,9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8年9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意公司变更原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现场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4,900.00万元用于宁晋县经济开发区(西城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厂PPP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疆、李光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61号文同意,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股份”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0.95万股,并于2017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88元,共计募集资金25,302.1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00.17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302.02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中持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度,中国中投证券对中持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国中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中国中投证券项目组于2019年1月3日至4日对中持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中持股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国中投证券对中持股份2018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信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持股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持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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