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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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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涵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世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秦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

  (二)利润表项目

  ■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截至2019年4月15日,公司在手订单及中标金额合计约8.67亿元。

  2、《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LED电视墙及相关系统重大合同的公告》于2013年8月1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分包商)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主)、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于2016年8月8日签署《沈阳新世界中心项目第一期电视墙及相关系统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补充协议》,因工程范围变更,原合同金额由29,288,650.00元,调整至29,249,955.00元;另外,雇主及总承包商同意对于分包商在延长竣工时间内所产生的费用额外补偿分包商1,508,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发货金额26,323,315.00元。

  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国足协中国之队LED服务商合作协议〉的公告》于2016年3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为中国足协中国之队168场赛事提供了LED显示设备和比赛期间的相关服务。

  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集中采购协议-设备类〉的公告》于2016年12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发货金额71,518,129.83元。

  5、《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于2017年1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已与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明珠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东协议书,合资设立PPP项目公司—内蒙古中基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资组建PPP项目公司的公告》已于2017年8月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之参股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公告》已于2017年11月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内蒙古中基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本项目共同签署了《PPP项目合同》。2017年12月14日,乌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将乌海市城市灯光基础建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决定》。截至2019年3月31日,项目正在推进之中。

  6、《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于2018年1月3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与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LED定制天幕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89,691,695.00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项目正在推进之中。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包含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包含8,000万元)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成本价格不超过9元/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 4,186,652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68%,其中最高成交价为 6.5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76 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 21,736,700.11元(不含交易费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涵渠

  201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涵渠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杨四化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荣邦先生召集并主持。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2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锁手续。

  黄永忠先生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3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关联董事沈毅先生回避表决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议案。

  3、2016年2月22日 ,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16年2月29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向162位激励对象授予555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就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名单予以了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议案》,暂缓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先生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2人调整为156人,授予数量由555万股调整为546万股。2016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6年4月28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1日总股本378,430,9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2983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5.17元/股。

  8、2016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6年12月30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矫人全先生授予4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2017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2017年1月11日。

  9、2017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1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17年4月24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5日总股本407,590,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0000股。因此,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5,092,2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38元/股。

  11、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8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1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10万股(除权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4、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18年4月25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19日总股本611,214,8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因此,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3.28元/股。

  16、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1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775万股(除权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7、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19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三次解锁期,第三次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2月2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于2019年2月28日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安排,公司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30%份额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公司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20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201.28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

  注:1、由于公司副总裁矫人全先生7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尚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解锁期规定的解锁条件,所以本次不解锁。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12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2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手续。

  七、律师意见

  经审核,律师发表意见: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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