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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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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199                                                 公司简称:江南水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龚国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庆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庆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可转债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启动了“江南转债”回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转债”回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2),本次“江南转债”的回售价格为10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回售申报期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8日,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1月23日。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7),回售的有效申报数量为22,343,000元(223,430张),回售金额为23,013,290元。截至2019年1月18日,公司“江南转债”尚未转股的转债面值总额为24,054,000元。

  2、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江南转债”于2019年1月29日起停止交易。

  3、2019年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 “江南转债”赎回权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江南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江南转债”赎回权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9)

  4、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0)、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转债”赎回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2)及后续提示公告。相关的赎回事项如下:赎回登记日:2019年2月13日;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为每张100.912元(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14日停止转股。

  5、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0),赎回数量为24,032,000元(240,320张),赎回兑付总金额为24,251,171.84元,赎回款发放日为2019年2月20日,可转债摘牌日为2019年2月20日。

  6、2019年2月20日,“江南转债”(证券代码:113010)、“江南转股”(证券代码:19101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二)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2015年9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目前,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尚需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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