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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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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刘郁飞先生,监事,1973年生,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曾就职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林绿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新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德仁集团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现任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稽核部(原内控稽核部、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魏玲玲女士,监事,1970年生,中级经济师。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1983年生。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文众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瑾女士,督察长,1964年生,工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华安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总部。2001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2013年12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丁宁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98年8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10年9月担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6年11月担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5年12月起担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工委、纪工委书记,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董事会秘书。2017年3月起兼任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生,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2007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杨献忠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工作。自2016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丁宁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梅女士(秘书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李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肖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李颖女士(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三、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2018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4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总资产1.65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9748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8654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7.15%、13.26%、28.59%;不良贷款率1.20%,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8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全行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和全资产经营战略,主动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合规经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严防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改革,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持稳健增长。2018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14.90亿元,增长4.94%,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3%,平均权益回报率14.17%。营业收入390.22亿元,增长13.89%,其中:利息净收入263.86亿元,增长8.18%;非利息净收入126.37亿元,增长27.99%。营业费用121.42亿元,增长8.58%,成本收入比29.99%。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130.30亿元,增长38.99%。所得税费用22.90亿元,下降16.23%。

  四、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外包业务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7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6只,规模合计1429.17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六、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梁靖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罗佳

  联系人:罗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1000万份,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5,500,000.00份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金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若发生比例确认,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金额不受上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提前公告。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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