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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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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19-03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党锡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董事闫奎兴先生、刘一男先生、何忠华先生、舒文波先生、独立董事侍乐媛女士、李晓慧女士、吴粒女士、魏彦珩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李新女士、监事石晋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关联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律师、侯阳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9-03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规划,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炭素”或“乙方”)就迁建项目签署协议。协议所涉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协议所列项目投资实施前尚需公司根据确定投资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交易概述

  近日,全资子公司合肥炭素与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签署了《长丰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为扩展业务规模,合肥炭素拟搬迁至长丰县下塘镇境内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炭素制品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11亿元,分2期实施。

  二、协议签署各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甲方: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丰县下塘镇

  (二)乙方: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忠

  注册地址:合肥市阜阳北路648号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炭素制品及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乙方: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5万吨炭素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约285亩,其中一期230亩,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及购进生产设备等;

  3.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1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低于5亿元。

  4.建设周期:乙方一期项目在土地交付之日起5个月内主体工程动工建设。自开始建设之日起,项目必须在18个月内主体工程建成,在6个月内投产。

  5.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

  (1)项目拟选址:长丰县下塘工业园凤湖东路与横五路交口,其确切位置以国土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2)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

  (3)取得方式: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甲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甲方负责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做好项目建设所需的基础性服务工作。

  (三)乙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相关规划要求在长丰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开户以及纳税、统计等,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规模、强度、进度及投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和建设,按期建成投产,合法开展经营。

  2.乙方投资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五)争议解决

  协议签订后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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