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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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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实施现金补偿的说明及致歉公告

  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19-028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实施现金补偿的说明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实施现金补偿的议案》,董事陈朝岚先生进行回避,现将本次补偿方案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2月6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以及2017年4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8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本公司下发《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朝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10号),核准本公司向自然人陈朝岚等7人以及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江苏宏泰”),其中股份支付比例占支付总对价的60%,现金支付比例占支付总对价的40%。

  根据本公司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披露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31日。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17年5月31日实施完毕。鉴于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现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作以下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数量由8,853,115股调整为14,213,924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由44.73元/股调整为27.86元/股。即以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4,213,92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27.86元/股,以股份支付的对价总额为人民币395,999,922.64元。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合计、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

  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江苏宏泰100%股权。江苏宏泰于2017年6月28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二、业绩承诺情况

  本公司根据与江苏宏泰原股东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承诺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下表所示金额:

  (单位:万元)

  ■

  注:(1)净利润指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二者之孰低者,但与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有密切关系的非经常性损益除外;(2)各期承诺净利润不考虑股份支付影响。

  三、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9]22591号)及相关文件,本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8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0,299,519.89元,其中3,250.00万元关停政策补贴与生产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认定其计入本年度的承诺业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156,090.86元,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143,429.03元。

  四、2018年业绩承诺未实现的原因和说明

  1、2018年江苏宏泰的主要客户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因实际控制人涉嫌违规担保、相关诉讼等事项等原因,经营陷入困境,基于谨慎性原则,江苏宏泰在2018年对其应收款计提了3,693.18万元的坏账准备,从而导致江苏宏泰的业绩未达预期。

  2、龙昕科技的偶发事项未对江苏宏泰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江苏宏泰经营及盈利能力良好。

  五、补偿依据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的相关约定:

  (1)当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95%(含)但低于100%时,认购人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累计已补偿金额。

  (2)当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95%时(不含),认购人应当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补偿义务人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冲回;

  六、具体补偿方案

  江苏宏泰截至2018年末净利润累计完成率为96.66%,根据上述约定适用第一种赔偿方案。当期江苏宏泰原股东应补偿的金额合计为3,444,795.96元,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累计已补偿金额=(48,000,000+55,000,000)-(56,622,967.40+

  42,932,236.64)-0=3,444,795.96元。

  其中原股东各自应补偿的金额=原股东各自在江苏宏泰的持股比例×当期应补偿金额:

  陈朝岚应补偿的金额为:23.51%×3,444,795.96=809,871.53元

  刘晓明应补偿的金额为:23.38%×3,444,795.96=805,393.30元

  吴玉民应补偿的金额为:20.70%×3,444,795.96=713,072.76元

  许仁贤应补偿的金额为:15.21%×3,444,795.96=523,953.47元

  卢礼灿应补偿的金额为:6.69%×3,444,795.96=230,456.85元

  陈文应补偿的金额为:4.56%×3,444,795.96=157,082.70元

  肖建应补偿的金额为:0.95%×3,444,795.96=32,725.56元

  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应补偿的金额为:5.00%×3,444,795.96=172,239.80元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的相关约定:补偿义务人须对广信材料进行现金补偿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第一条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广信材料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汇入广信材料指定的账户。

  为保证业绩承诺及投资协议项下义务的可实现性,公司将督促补偿义务人及时向公司足额补偿。公司将就以上现金补偿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致歉声明

  针对子公司江苏宏泰2018年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是公司事前无法获知和预计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偶发事件,鉴于2018年江苏宏泰全年经营业绩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监高对此深感遗憾,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八、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职国际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5、江海证券出具的《广信材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2018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

  6、《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的致歉》。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董事长、总经理:

  李有明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2018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广信材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泰”)100%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盈利预测承诺情况

  根据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补充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江苏宏泰的盈利预测承诺情况如下:

  (一)预测净利润及承诺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承诺,盈利承诺期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度,标的公司江苏宏泰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800.00万元、5,500.00万元和6,200.00万元,各年承诺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二者之孰低者。

  (二)实际盈利数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将在次年会计年度4月30日之前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确定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

  (三)补偿方式

  如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由补偿义务人分别以现金及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安排约定如下:

  (1)当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95%(含)但低于100%时,补偿义务人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已补偿金额

  (2)当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95%(不含)时,补偿义务人应当以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①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补偿义务人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冲回;

  ②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计算方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补偿义务人所需补偿的股份于股份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④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⑤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补偿义务人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

  (四)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的25%奖励给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期的累计超额业绩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即13,200万元)。标的公司为超额业绩奖励的支付主体,由标的公司代扣代缴被奖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

  业绩承诺方有权选择实现或不实现当期超额业绩奖励,当业绩承诺方选择实现当期超额业绩奖励时,标的公司应将超额业绩奖励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如有)后的余额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给业绩承诺方,剩余超额部分不再计入下一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当业绩承诺方选择不实现当期超额业绩奖励时,当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仍可计入标的公司下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二、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完成及实现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相关文件,本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0,299,519.89元,其中3,250.00万元关停政策补贴与生产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认定其计入本年度的业绩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156,090.86元,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143,429.03元。

  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0,143,429.03元,股份支付费用2,788,807.61元,按照并购相关协议计算口径,合计业绩42,932,236.64元,未能完成相关重组交易方承诺业绩55,000,000.00元的业绩承诺额。因本年度未完成相关业绩承诺,公司将2017年度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2,143,241.85元冲回。

  (二)未实现承诺的原因和说明

  1、2018年江苏宏泰的主要客户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因实际控制人涉嫌违规担保、相关诉讼等事项等原因,经营陷入困境,基于谨慎性原则,江苏宏泰在2018年对其应收款计提了3,693.18万元的坏账准备,从而导致江苏宏泰的业绩未达预期。

  2、龙昕科技的偶发事项未对江苏宏泰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江苏宏泰经营及盈利能力良好。

  (三)未完成承诺涉及的现金补偿方案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当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95%(含)但低于100%时,补偿义务人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累积已补偿金额”

  经计算,江苏宏泰截至2018年末净利润累计完成率为96.66%,根据上述约定赔偿方案。当期江苏宏泰原股东应补偿的金额合计为3,444,795.96元,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累计已补偿金额=(48,000,000+55,000,000)-(56,622,967.40+42,932,236.64)-0=3,444,795.96元。

  其中原股东各自应补偿的金额=原股东各自在江苏宏泰的持股比例×当期应补偿金额:

  陈朝岚应补偿的金额为:23.51%×3,444,795.96=809,871.53元

  刘晓明应补偿的金额为:23.38%×3,444,795.96=805,393.30元

  吴玉民应补偿的金额为:20.70%×3,444,795.96=713,072.76元

  许仁贤应补偿的金额为:15.21%×3,444,795.96=523,953.47元

  卢礼灿应补偿的金额为:6.69%×3,444,795.96=230,456.85元

  陈文发应补偿的金额为:4.56%×3,444,795.96=157,082.70元

  肖建应补偿的金额为:0.95%×3,444,795.96=32,725.56元

  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应补偿的金额为:5.00%×3,444,795.96=172,239.80元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的相关约定:“补偿义务人须对广信材料进行现金补偿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第一条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广信材料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性汇入广信材料指定的账户。”

  为保证业绩承诺及投资协议的可实现性,公司将督促补偿义务人及时向公司足额补偿。公司将就以上现金补偿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现金补偿事项已经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相关文件,本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所对应的2018年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水平,较业绩承诺少12,067,763.36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上市公司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切实履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条款及公式,履行关于业绩承诺未达到预期的现金补偿承诺,切实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四、致歉声明

  龙昕科技事项是事前无法获知和预计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偶发事件,鉴于2018年江苏宏泰全年经营业绩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对此深感遗憾,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仍将继续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郁浩               张克锋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说明及致歉声明

  2017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向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泰”)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作为广信材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现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江苏宏泰2018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说明及致歉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2017年06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朝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810 号),广信材料向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卢礼灿、陈文、肖建、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宏泰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二、江苏宏泰的盈利预测及实现情况

  根据我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142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9] 22591号)中的净利润数据,盈利预测完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018年度江苏宏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0,143,429.03元,股份支付费用2,788,807.61元,按照并购相关协议计算口径,合计业绩42,932,236.64元,未能完成相关重组交易方承诺业绩55,000,000.00元的业绩承诺额。

  三、2018年业绩承诺未实现的原因和说明

  1、2018年江苏宏泰的主要客户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因实际控制人涉嫌违规担保、相关诉讼等事项等原因,经营陷入困境,基于谨慎性原则,江苏宏泰在2018年对其应收款计提了3,693.18万元的坏账准备,从而导致江苏宏泰的业绩未达预期。

  2、龙昕科技的偶发事项未对江苏宏泰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江苏宏泰经营及盈利能力良好。

  四、致歉声明

  上述情况是评估师事前无法获知和预计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偶发事件,鉴于2018年江苏宏泰全年经营业绩净利润未达到预测值,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此深感遗憾,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师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此页无正文,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未实现承诺业绩的说明及致歉声明》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评估师:

  姜海成吕铜钟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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