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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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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30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川01民初3145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

  2、案件事由

  2003年11月23日,公司向成都工贸开发公司(现名为“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贸”)以2,950万元的协议价格购买该公司所拥有的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国宁村一社郫国用(2000)字第215号、第21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814.74㎡,折合40.2亩)和地面建筑物(约9,237.12㎡)。相关情况详见2003年12月5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3-26)。

  后由于该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被查封拍卖,致使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为解决该宗土地购买款的回收问题,经协商由金宇控股控制的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西汽”)以其拟开发的成都“香榭春天花园”的房产分割出价值3,600万元(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净值)的房产代成都工贸公司偿还本公司2950万元土地款及占用资金利息,具体情况详见2007年4月11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编号:2007-007)。

  其后,考虑到成都“香榭春天花园”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和开发周期,不能使上市公司资产尽快产生效益,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成都西汽以其拥有的正在使用的经营性房产—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成都西部汽车城车世界广场大楼三楼,下称“目标物业”)4,020.00平方米商业用房地产(含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代成都工贸公司提前清偿公司的3,600万元土地购买款。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评估值为3,845.13万元,作价3,600万元代成都工贸公司清偿公司土地款,并保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权变更。

  2009年9月30日,公司在被告控制下发布公告《关于成都西汽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的公告》,称该项房产“最终于2009年3月26日顺利完成过户”。

  然而,近期经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在上述交易中存在滥用控制地位、恶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披露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2003年11月,公司与成都工贸之交易所涉五宗房屋中的四宗,在交易前已被用于为成都西汽之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被告作为公司和成都西汽的的控股股东,在明知存在上述抵押的情况下,仍然向本公司隐瞒了重要事实并控制公司签署《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支付全部价款。

  (2)在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被告控制公司怠于要求房屋过户。更有甚者,被告于2005年11月29日再次接受成都工贸用上述房屋土地为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执行财产担保,并继续对原告予以隐瞒。直接导致上述房屋土地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008年11月之以资抵债方案达成前,目标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成都西汽用于抵押融资。但在被告的故意隐瞒及控制下,成都西汽并未将该事实告知公司,且目标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仍未过户给公司。

  被告在控制公司期间,滥用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恶意处分资产、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购买相关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购买款本金人民币29,500,000元;

  (2) 判令被告赔偿上述购买款本金截至到2007年04月0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6,500,000元;

  (3) 判令被告偿还上述购买款本金自2007年04月09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24,032,658元,按年利率6.67%计,暂算至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担的房屋过户契税、过户费、登记费(合称“过户税费”)合计242,115元;

  (5)判令被告赔偿过户税费自2009年03月26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65,079元,按年利率6.67%计,暂算至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6) 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60,439,852元(不含尚未明确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9.96%,占公司总资产的4.59%。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法追偿,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 01 民初3145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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