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4日证监许可【2019】639号文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三年的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接受申购和赎回。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的基金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详情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工银瑞信”),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10、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见本公告“第一部分(六)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9年4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工银瑞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流动性较差,存在市场或个券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战略配售不成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除上述列举外,详见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
基金代码:007353
(二)基金类别和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三年的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接受申购和赎回。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的基金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详情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的,本公司将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10亿元,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T 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 日部分确认的比例=(10 亿元-募集首日起至T-1 日全部有效认购总金额)/T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 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7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4、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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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本基金募集上限为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金。
(二)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缴款方式
1.通过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募集结束日;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投资者提示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直销柜台与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2.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3.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4. 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二)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缴款方式
1. 通过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销售机构扣款。
2.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募集结束日;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投资者提示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直销柜台与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碧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三)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