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作出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海南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利投资”)、海南天利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利度假”)、海南天利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利酒店”)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74,852,859.16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海南国际会展中心综合性地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深圳天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利集团”)持有的天利投资、海南天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天利度假各70%的股权、天利酒店75%的股权(以上四家公司合称“标的公司”)。
收购前,收购标的中的天利投资、天利度假、天利酒店因与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招商框架协议书》及相关协议的争议,与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天利(海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就海南国际会展中心合作纠纷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仲”)提起仲裁。
2018年9月7日,申请人收到中国贸仲送达的《开庭通知》,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作出终局裁决。
二、仲裁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就与海口市人民政府之间的招商框架协议争议事宜,申请人向中国贸仲提交了仲裁请求申请书,具体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本金人民币319,565,228.27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年的标准,从201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9日为人民币119,193,391.74元)、项目收益补偿款人民币215,403,889.24元;
(2)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契税人民币22,080,777.9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年的标准,从2012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9日为人民币8,476,871.98元);
(3)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3,461,223.47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年的标准,从201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9日为人民币12,480,571.62元);
(4)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人民币5,195,881.5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年的标准,从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9日为人民币1,598,606.76元);
(5)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返还永桂开发区33亩土地(会展及酒店员工宿舍用地)超出政府承诺部分的出让金23,1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年的标准,从201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9日为人民币9,246,416.67元)
(6)请求裁决海口市人民政府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50,0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全部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74,852,859.16元。
三、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申请人收到中国贸仲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本金人民币319,565,228.27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契税人民币22,080,777.92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1,898,576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人民币5,195,881.5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545,000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955,637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486,691.10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3,468,945.90元。该笔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68,945.9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的李燕兵仲裁员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裁决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仲裁庭未支持申请人提出的支付项目收益补偿款、返还部分土地契税利息、返还土地出让金、承担全额律师费等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发生于收购前,收购协议相关约定如下:如标的公司因该等仲裁案件取得收益且该收益大于所支出的成本的,则该等收益归标的公司所有(即届时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与该等收益相关的政府行政性收费类的支出由标的公司承担,其他因仲裁案件引起的与政府行政性收费无关的支出(如仲裁费、律师费等)由天利集团承担;如标的公司因该等仲裁案件没有取得收益或虽然取得了收益但该收益小于所支出的成本的,则该等收益及支出均归天利集团享有及承担;根据《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可向申请人中的任一位或多位履行付款义务。故被申请人具体如何履行付款义务,尚需各申请人协商确定。
同时,截止至公告披露日,本案仲裁结果尚未被有效执行,故公司目前暂无法确定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