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7日,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2日(共计11日)
3、公示方式:公告通知栏
4、反馈方式: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通讯或当面的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并核实。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不当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2、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