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尹英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古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颜宣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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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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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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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8月,公司原员工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向绵阳中院起诉公司。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做出的(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四川高院申请上诉,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本案已于2019年3月5日开庭再审,截至目前暂无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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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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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正,同比下降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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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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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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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9-019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3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资料于2019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英遂主持,经过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9年4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9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2019年4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19-021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3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通知,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
4、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时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属于在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对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表及报表比较期间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58 证券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9-020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