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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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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59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近期对诉讼事项的梳理,公司存在向多方债权人进行合计为2.2亿元的借款。经公司自查,上述借款均未划入上市公司账户且未履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现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基于保障中小股民知情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根据调取的诉讼资料及与实际控制人的沟通对上述借款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入账借款情况概述

  ■

  1、朱国趣借款16,500万元(原借款19,000万元,已偿还2,500万元)

  公司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与朱国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9,000万元,借期6个月,借期内利率为年10%,逾期罚息为日万分之五,逾期付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朱国趣于2017年3月13日至同月24日陆续将借款分15笔合共本金19,000万元转账到欧浦智网指定刘燕馨个人账户。2017年9月8日,朱国趣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借期及分期还款。此后,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了2017年10月、11月和12月的还本义务,累计偿还本金2500万元,但2018年1月份开始没有继续履行还本义务,故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6,500万元。经多次催促公司仍未清偿债务,后朱国趣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

  2、周世平借款5,500万(原借款7,000万,已偿还1,500万)

  公司与周世平于2017年5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从周世平借款7,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共计12个月,年利率为11%,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1号),分期还本(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第十个月归还本金2,000万元,第十一个月归还本金2,000万元,到期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同日,中基公司、英顺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分别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各自承担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周世平于2017年5月9日提供7,000万元借款,借款指定打入佛山市顺德区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公司仅偿还本金1,500万元(2018年3月9日归还本金1000万元,4月27日归还本金500万元),自2018年4月9日开始逾期还本付息。中基投资、萍乡英顺、陈礼豪、田洁贞也未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周世平提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4)。

  二、未入账借款说明

  1、截至目前,公司财务未收到过上述合计为2.2亿元的借款。

  2、我们通过审阅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发现,公司向上述债权人进行合计为2.2亿元借款事项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借款的相关事项。

  3、截至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亦未进行过相关还本付息行为。后续公司将就上述借款事项详细信息向相关方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本着为公司负责、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上述借款事项进行补充披露。目的仅是基于保障中小股民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借款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仅仅是上述借款事项的客观情况之披露。

  5、公司已聘请律师进行上述诉讼事项的处理。对上述借款事项的最终认定将以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司与相关方达成的一致共识并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未入账借款总金额为2.2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借款的实际收款方为“刘燕馨”、“佛山市顺德区航凯投资有限公司”。截止目前为止,公司与“刘燕馨”、“佛山市顺德区航凯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刘燕馨”、“佛山市顺德区航凯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如债权人要求清偿上述借款及利息,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目前尚未可知。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以公司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6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违规担保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股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自2019年4月2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19年4月24日开市起复牌。

  3、自2019年4月24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欧浦智网”变更为“ST 欧浦”,股票代码仍为“002711”,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要原因

  2019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发现的违规担保为134,078.8631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及13.3.2条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4条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已基本停滞,仓储和加工业务也出现缩减,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影响,但不排除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如若债权人要求清偿上述借款及利息,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目前尚未可知,具体以公司的相关进展公告和定期报告为准。同时,公司经营活动受到重要影响,收入利润大幅下降,不排除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公司将高度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特向投资者做如下风险提示:

  1、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9年4月24日开市起;

  2、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因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自2019年4月23日(星期二)开市时起停牌1天,于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开市时起复牌;

  3、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欧浦智网”变为“ST欧浦”;

  4、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711”;

  5、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违规担保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法院、银行等加强沟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积极恢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联系电话:0757-28977053

  2、传真号码:0757-28977053

  3、电子邮箱:opzqb@oupuzw.com

  4、邮政编码:528315

  5、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欧浦交易中心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对后续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5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0)、《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7)。现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基于保障中小股民知情权,对以下事项进行披露:

  一、涉及违规担保的情况概述

  根据目前公司获取的诉讼资料及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沟通,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根据初步统计,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如下: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借款提供担保

  ■

  (二)因违规借款产生的违规担保

  ■

  1、佘群借款2,500万

  根据公司收到的诉讼资料,公司与陈礼豪、佘群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确认公司自2015年1月14日起开始向佘群借取款项。截至协议之日公司欠佘群借款本金总计为2,500万元,借款续借至2018年9月13日,其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1.9%计付利息,逾期未归还的,按月利率5%加付罚息;另一笔借款本金1,50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逾期未归还的,按月利率5%加付罚自息。两笔款项均打入陈礼豪个人账户。同时,陈礼豪自愿对公司的该笔债务本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欧浦智网未依约还款,陈礼豪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后佘群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

  经与陈礼豪确认,此笔借款为陈礼豪于2015年1月14日向佘群的个人借款,其应债权人的要求,于2018年8月14日以公司名义签署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的本质为陈礼豪个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

  2、HARTOW借款1,000万

  根据公司收到的诉讼资料,2015年11月16日,公司向HARTOW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4月16日,HARTOW与欧浦智网,陈礼豪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事实,约定借款打入陈礼豪个人账户。同时陈礼豪自愿对公司的该笔债务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0,190,000元。截至2018年8月16日,公司向HARTOW累计借款总金额为10,795,342.30元,公司跟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借款续期至2018年9月15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1,007,290.85元。借款到期后,公司未依约还款,陈礼豪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所以HARTOW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经与陈礼豪确认,此笔借款为陈礼豪于2015年11月16日向HARTOW个人借款。应债权人的要求,于2018年4月16日以公司名义与HARTOW签署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并于2018年8月16日与HARTOW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金额为10795343.30元。该笔借款的本质为陈礼豪个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

  3、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

  2018年4月17日,WEEKOKKENG与公司,陈礼豪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WEEKOKKENG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指定打入陈礼豪个人账户。陈礼豪自愿对欧浦智网的该笔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0,190,000元。截至2018年8月17日,公司向WEEKOKKENG累计借款总金额为10,795,342.30元。2018年8月17日,公司跟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借款续期至2018年9月16日,到期应付利息本金为11,007,290.85元。借款到期后,公司未依约还款,陈礼豪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所以WEEKOKKENG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经与陈礼豪确认,此笔借款为其个人向WEEKOKKENG的借款,应债权人要求,于2018年4月17日以公司名义与WEEKOKKENG签订了《借款协议》,款项转账至陈礼豪个人名下账户。该笔借款的本质为陈礼豪个人借款,公司提供担保。

  (三)为控股股东、其他方回购责任及差额补足责任承担担保

  ■

  二、违规对外担保相关情况特别说明

  1、我们通过审阅公司收到的诉讼资料发现,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方提供对外担保的上述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2、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除了收到序号(一)3和序号(三)1的保证合同原件外,未收到过其它违规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仅通过律师调取法院资料和大股东沟通取得了上述部分担保合同的复印件。后续公司将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向相关关联方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本着为公司负责、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补充披露,目的仅是基于保障中小股民知情权,仅仅是管理层、董事会在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目前阶段所能掌握信息情况的披露,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4、公司已聘请律师对上述诉讼事宜进项处理。对上述担保事项的最终认定将以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司与相关方达成的一致共识并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触发风险警示提示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发现的违规担保合计为134,078.8631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3.1条及13.3.2条规定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3.4条之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四、对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债权方无法清偿债务,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目前尚未可知,具体以公司的定期报告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5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公司正在对诉讼材料中提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

  1、案号:(2018)粤06民初241号

  2、管辖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顺德农商银行

  4、被告:欧浦智网、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日钢铁”)、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

  5、案件简述:

  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2018年4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向公司发放了11笔贷款,合计1.66亿元。2018年4月19日,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与欧浦智网、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之前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约定欧浦智网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每月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共归还贷款本金8,000万元,到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2017年6月1日,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以其持有的广东烨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60%股权(即股权数额3,000万元),为其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签署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92亿元,本案债务在上述质押权利担保范围之内。

  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2017年6月8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为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在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案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之内。

  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为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在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92亿元,本案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之内。

  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为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在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案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之内。

  公司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同时上述贷款于2018年9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贷款于起诉状送到公司之日起全被到期,并判令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亿,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2,123,195.32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7日)。

  (2)请求法院判定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定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

  7、进展情况:

  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了财产保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2,123,19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根据上述裁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12,647,523股)。

  二、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号:(2019)沪0115民初25797号

  2、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原告:远东租赁

  4、被告:欧浦智网、上海欧浦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浦”)、中基投资、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陈礼豪、田洁贞

  5、案件简述:

  2017年10月25日,公司与远东租赁签订了编号为IFELC16D03UBQT—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IFELC16D03UBQT—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公司与远东租赁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公司为承租人,远东租赁为出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欧浦智网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远东租赁,远东租赁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七号地。公司向远东租赁支付租金,租金分24期,每月一期,每期租金为514,671.00元,保证金773,000.00元,留购价款1,000.00元.该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而调整租金应做相应调整。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远东租赁有权以保证金冲抵公司对其的任何欠款。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或者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远东租赁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

  为担保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上海欧浦、中基投资、欧浦乐从与远东租赁分别签署了编号为IFELC16D03UBQT—U—03、IFELC16D03UBQT—U—04、IFELC16D03UBQT—U—05的《保证合同》,陈礼豪、田洁贞签署并向远东租赁出具《保证函》。《保证合同》和《保证函》均承诺为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远东租赁向公司发起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7年11月06日,租赁期间:2017年11月06日至2019年11月06日。

  起租后,公司于2018年10月06日支付第11期租金后,再未支付剩余租金。远东租赁提起了诉讼。

  6、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公司与远东租赁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2)判令公司返还远东租赁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3)判令公司向远东租赁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5,917,723.00元(已扣除保证金773,000.00元),截至2019年01月09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25,990.89元以及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3)判令远东租赁可就上述租赁物与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

  (4)判令上海欧浦、中基投资、欧浦乐从、陈礼豪、田洁贞对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8)鄂01民初3793号

  2、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天风证券

  4、被告: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公司

  5、案件简述:

  2017年5月15日,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约定:天风证券以委托资金受让中基投资持有的1,700万股欧浦智网股票收益权,由中基投资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该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标的股票收益权之购买价款为人民币183,000,000元,用途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支付日为中基投资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购买价款满一年之日,即2018年5月18日。

  2017年5月15日,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签订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中基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1,700万股欧浦智网流通股股票,以及该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如有)质押给天风证券,作为主合同项下中基投资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债务以及中基投资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中基投资应向天风证券支付的其他款项、天风证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另,合同履行期间因除权配股,实现质押股权变为2,720万股,经中基投资陆续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故天风证券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质押283万股股票、于2018年6月4日解除质押702万股股票,现今剩余质押股票共计1,735万股。

  2017年5月16日,公司向天风证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中基投资的全部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就中基投资根据主合同项下应付未付之金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债务及中基投资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中基投资应向天风证券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有)、天风证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中基投资支付的费用。

  2017年5月18日,天风证券向中基投资指定账户支付股票收益权购买价款人民币183,000,000元,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付款义务。

  2017年12月8日,为保证中基投资能如期向天风证券支付相应款项,陈礼豪、田洁贞自愿为中基投资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天风证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为确保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双方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和《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天风证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陈礼豪、田洁贞同意为中基投资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以下简称“主债权”)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回购价款、回购溢价款、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天风证券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所发生的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当中基投资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主债务时,无论主债务向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天风证券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基投资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9,831,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20,022,705.65元、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3146294.35.根据合同的约定,因中基投资无力及时支付,故于2018年5月18日,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2018年5月18日,因上述补充合同的签订,陈礼豪、田洁贞就保证范围扩大之事宜,自愿与天风证券签订了《保证合同制补充合同》,将原《保证合同》中保证范围重新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变更为: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回购价款、回购已加款、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回购价款延期支付期间中基投资应支付款项及天风证券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上述各补充而合同签订后,中基投资于2018年6月4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54,130,000元、于2018年6月8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870,000元,根据前述补充合同的约定,中基投资尚欠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95,000,000元,因中基投资无力及时支付,故于2018年6月8日,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经各方友好协商,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与天风证券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2018年6月8日,陈倩盈与天风证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双方签署的主合同和《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天风证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陈倩盈同意为中基投资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回购价款回购溢价款、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賠偿金、回购价款延期支付期间中基投资应支付款项及天风证券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債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当中基投资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主债务时,无论主债务向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天风证券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7月2日,公司股票跌停至7.54元/股,低于预警线8.21元/股,天风证券向中基投资发出《告知函》,要求中基投资在2018年7月3日补充担保;因中基投资未补充担保,2018年7月13日天风证券又再次向中基投资发出《告知函》,但至今中基投资未按《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补充质押相应数量的标的股票(股份类别须与初始质押股票相同,或流动性由于初始质押股票),或向资管计划托管专户划付保证金,是履约保障比例提高至预警履约保障比例150%以上。

  截止到2018年8月2日哦,公司股票跌至4.42元/股,并有继续下跌的趋势。

  中基投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天风证券合法权益。截止至2018年8月1日,中基投资尚欠天风证券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9,500万元整、股权收益权延期投资收益金人民币670,808.56元,并已产生违约金人民币1,387,226.68元。

  6、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95,000,000元及股权收益权延期投资收益人民币670,805.56元(暂计至2018年8月1日,此后股权收益权延期投资收益金按《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及项下补充协议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87,226.68元(自2018年7月3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8月1日,此后违约金按《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及项下补充协议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3)依法判令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偿付天风证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8,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7,206,832.24元);

  (4)依法判令天风证券对中基投资持有并质押给天风证券的1,735万股公司流通股股票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依法判令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对中基投资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欧浦智网对中基投资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依法判令诸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7、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梳理,上述第三项诉讼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

  针对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发现将及时披露。

  目前,诉讼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6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15和2019年3月4日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和《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号、第30号、第17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分别在2019年1月10日、1月18日和3月11日前就问询函和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

  收到问询函和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函件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鉴于有关方完成对函件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尚需一定时间,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19年4月22日前回复《问询函》和《关注函》。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有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按期完成函件的全部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于2019年4月29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和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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