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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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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9-005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优先股代码:360032

  ●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3

  ●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 本次挂牌总股数:3亿股

  ●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9年4月26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8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27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注1: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公司江苏烟草、河南烟草、湖南烟草、株洲烟草、衡阳烟草、邵阳烟草、永州烟草、郴州烟草、湖南烟叶、四川烟草、成都烟草、广西烟草、甘肃烟草、兰州烟草和中维资本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前与本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80,000,000股,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程,接受本公司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

  注2: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公司江苏烟草、河南烟草、湖南烟草、株洲烟草、衡阳烟草、邵阳烟草、永州烟草、郴州烟草、湖南烟叶、四川烟草、成都烟草、广西烟草、甘肃烟草、兰州烟草和中维资本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有关议案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年度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关于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注3:2016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150亿元;同意给予中烟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年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4亿元;有效期3年。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9年4月10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购资金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8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配售的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金额30,000,000,000.00元。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

  2019年4月1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7号),验证本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66,988,000.00元(含税))。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3,012,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3,791,773.58元,共计人民币29,936,803,773.58元,全部计入本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已于2019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3亿股,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90%,发行对象为27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7号)验证,截至2019年4月11日,本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66,988,000.00元(含税))。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3,012,000.00元。本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9]726号)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将于2019年4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    证券简称:兴业优3

  2、证券代码:360032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3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条件。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就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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