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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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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66万元,净利润2,497.87万元(经审计)。

  3)江苏中翼汽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4日

  主营业务:汽车安全气囊、方向盘总成制造、销售;铝、镁、锌等合金材料的设计、制造、机加工、销售;光伏组件的附件(光伏接线盒)设计、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园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翼汽车总资产30,385.62万元,净资产9,623.08万元,1-12月营业收入23,397.23万元,净利润564.79万元(经审计)。

  4)江苏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2年8月7日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五金、金属材料、电工器材销售。

  住所: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常昆路8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鼎房产总资产74,772.25万元,净资产57,092.02万元,1-12月营业收入47,588.96万元,净利润-2,307.43万元(经审计)。

  5)江苏中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注册资本:8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1月10日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电工新材料研发;电工铜制品、电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电缆附件及配件生产、销售;铜制裸压端头、电子接插、电源插头、电缆、光缆、电缆料、光伏产品、光伏材料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住所: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南新路26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利控股总资产239,122.38万元,净资产60,384.21万元,1-12月营业收入40,341.02万元,净利润-4,085.48万元(未经审计)。

  6)苏州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8日

  主营业务:能源开发;新能源电力、集成系统设计、安装、持有、运行、维护、管理;能源及新能源电力材料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调试;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住所: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利能源总资产4,752.60万元,净资产2,522.11万元,1-12月营业收入2,741.21万元,净利润-1,141.28万元(未经审计)。

  7) 中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柏兴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04月02日

  主营业务: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白家楼甲1号北京红庄国际文化保税创新园区D-1-8(1-3层)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利环保总资产916.21万元,净资产827.86万元,1-12月营业收入61.09万元,净利润-172.14万元(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长飞中利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2)科宝光电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科宝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

  (3)中翼汽车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利控股持有其85%股权、李娟持有其5%股权,许晋程持有其10%股权。

  (4)中鼎房产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王柏兴持有其89.46%的股权,王伟峰持有其10.54%的股权。

  (5)中利控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王柏兴持有其82.94%的股权,王伟峰持有其5.29%的股权,深圳市前海建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1.76%的股权。

  (6)中利能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利控股持有其100%股权。

  (7)中利环保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利控股持有其51%股权,中招恒信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其31%股权,北京松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王志刚持有其8%股权。

  履约能力分析:上述企业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经营与财务情况正常,以往的交易均能够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

  公司向长飞中利采购的商品系长飞中利生产的光缆产品,主要是公司为重点客户配套而采购的。

  公司向科宝光电采购的商品系部分小规格特种电线与电缆产品,主要是满足公司部分客户对产品系列化的需求。

  公司向中利控股采购的商品系线缆包装盘具、托盘;向中翼汽车采购的商品系光伏接线盒产品,主要是满足公司日常所需部分辅材。

  上述产品的采购行为完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采购。

  2、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公司向长飞中利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光缆原材料(包括光纤)。

  公司向科宝光电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的电缆料、铜丝等产品。

  公司向中翼汽车、中利控股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其维修维护所需电缆。

  公司向中鼎房产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其自身开发建设所需电力电缆。

  3、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公司向各关联方提供劳务主要为提供员工餐饮及行政服务。

  4、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产

  公司利用闲置厂房与宿舍,对中翼汽车、长飞中利、科宝光电、中利控股、中利能源进行出租使用。上述出租行为完全遵循了市场原则,即按市场定价。

  5、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公司是根据具体订单要求,逐单进行商务行为并签订相关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分期付款。公司对中翼汽车、长飞中利、科宝光电、中利控股、中利能源进行出租使用闲置厂房与宿舍行为也签订了相关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分期付款。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对长飞中利的采购:公司部分长期客户在需求公司自身产品的同时也对光缆有配套需求,所以向公司采购光缆产品,公司向长飞中利采购后销售给上述客户,有利于公司市场的开拓和客户的稳定。

  2、公司对科宝光电的采购:公司的部分客户在向公司采购电缆的同时也有对特种规格电线以及小截面电缆的小批量需求,由于此类产品均是科宝光电的主导产品而非公司的常规产品,而且该类订单具有需求产品批量少、规模小、规格多的特点,因此公司为确保产能效率和供货的及时性,针对此类订单向科宝光电进行采购,以满足公司的客户需求。

  3、公司对中利控股的采购:公司日常所需线缆包装盘具、托盘等辅材是中利控股的主营产品。中利控股为本地化生产,可按时按质供应公司生产所需,并同时降低公司辅材自有库存量。

  4、公司对中翼汽车的采购:公司日常所需接线盒是中翼汽车的主营产品之一,且本地化生产。为确保接线盒按时按质供应生产所需,并同时降低辅材自有库存量,故向中翼汽车进行采购。

  5、公司向长飞中利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光缆原材料(包括光纤);公司向科宝光电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的电缆料、铜丝等产品;公司向中翼汽车、中利控股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其维修维护所需电缆;公司向中鼎房产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其开发建设项目所需电力电缆;前述销售行为均是为了更好地配合相关方的采购需要。

  6、公司将闲置的厂房、宿舍出租给中翼汽车、长飞中利、科宝光电、中利控股、中利能源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

  7、公司向各关联方收取员工餐饮及行政服务费,是为了在保障后勤工作的同时,合理控制相关费用。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日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品购销、房产租赁行为,上述关联交易充分利用了关联方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司客户需求的目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降低成本与费用,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交易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交易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将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

  1、中利控股与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采购、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公司及子公司日常所需辅材使用量未达到预期。

  2、中鼎房产与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采购、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中鼎房产自身开发建设所需电力电缆使用量未达到预期。

  3、苏州科宝、中鼎房产与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餐饮及行政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公司加强行政管理的节支降本。

  前述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公平、公正,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制度》、董事会相关决议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关联交易合同等,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制订了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9.6万元/年(税前)。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在公司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担任实际工作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工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基本年薪,依据其年度KPI绩效考核结果领取绩效工资。

  四、其他规定

  1、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人员绩效工资部分因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变动。

  五、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六、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于2019年 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由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资料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18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财务总监吴宏图先生、董事会秘书程娴女士、独立董事李永盛先生、保荐代表人史宗汉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4,208.85万元(未经审计),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2018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的各类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商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1,659.58万元。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8年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可能发生减值的各类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商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1,659.58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1、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万元

  ■

  注一:

  (一)、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主要原因

  a、客户A公司,公司在2017年及以前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115,978.14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44,019.86万元。

  b、客户B公司,公司在2015年12月及以前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45,950.76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0,855.42万元。

  c、客户C公司,公司在2015年12月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24,944.65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11,552.72万元。

  d、客户D公司,公司在2016年及以前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2,510.36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5,996.19万元。

  e、客户E公司,公司在2015年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8,548.23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3,976.87万元。

  f、客户F公司,公司在2015年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9,415.78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4,554.58万元。

  g、客户G公司,公司2014年向其缴纳电站开发保证金,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6,000万元。

  h、2017、2018年公司开展扶贫光伏业务,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366,522.9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0,390.01万元。

  (二)、按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分析:

  主要原因:

  公司与客户H公司于2017年交易形成其他应收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1,388.23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5,694.11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万元

  ■

  3、商誉减值损失

  单位:万元

  ■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万元

  ■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客观的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91,659.58万元,冲减了公司当年利润。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公司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后而做出的,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将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进行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审计委员会关于2018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5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

  股权关系:

  ■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3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

  股权关系:

  ■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3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

  股权关系:

  ■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月30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

  股权关系:

  ■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

  股权关系:

  ■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提供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

  ■

  3、担保金额:

  此次预计项目总成本为5,600万美元,其中80%可贷款,即4,480万美元,期限12年,年贷款利率6.25%;另外增值税贷款560万美元,期限5年,年贷款利率6.10%。综上,担保总额度为5,040万美元。

  4、担保期限:与上述贷款期限对应。

  5、担保提前解除条件

  (一)4,480万美元贷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前解除:

  (1)、贷款使用后2年并4次成功以项目自有资金归还项目贷款本金与利息;

  (2)、偿债覆盖率DSCR超过1.15倍(按每年计算);

  (3)、偿债准备金账户需要资金足够偿还当期贷款;

  (4)、根据贷款协议,未发生违约事件;

  (二)项目公司股权变更且新的股东得到银行认可或银行债权归还,则可以解除担保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孙公司Talesun Solar Enerji AS、Talesun Solar Switzerland AG及Talesun Solar Technologies Sagl为位于土耳其合作开发的五家海外电站项目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并由合作方ZEN及6家电站项目公司联合担保,且ZEN为我公司的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行为,直至公司孙公司Talesun Solar Enerji AS、Talesun Solar Switzerland AG及Talesun Solar Technologies Sagl的担保责任解除,降低了公司财务风险,使之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并有助于公司海外光伏电站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对外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截至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40,696.21万元人民币(已包括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7.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11,576.31(已包括本次担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9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之前,认真审议了为土耳其合作开发的五家电站项目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事项,就本次上述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

  五家电站项目公司均已实现部分并网发电,有实际电站的运营,并由ZEN及6家项目公司联合担保,且6家项目公司也均已实现部分并网发电,具有实际偿债能力,符合担保要求;同时,电站项目合作方ZEN为公司孙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公司出现风险机率较小。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相关决议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等,保荐机构认为:中利集团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利集团的上述担保事宜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5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利集团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5:00 至2019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议案

  1、会议审议事项提交程序合法、内容完备。

  2、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1)提案:《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提案:《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提案:《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提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提案:《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提案:《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提案:《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提案:《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 提案:《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提案:《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3、议案4、6、7、8、9、1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10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19年5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诸燕

  联系电话:0512-52571188

  传真:0512-52572288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

  邮编:215542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2309,投票简称:中利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 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5:00 至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郑重声明:

  本单位/个人现持有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股份____________ 股。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 先生/女士(受托人)代理本单位/个人出席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

  请在表决意愿选择项下填写“股数”

  特此授权!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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