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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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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的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索菱”)、惠州市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妙士酷”)、武汉英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英卡”)、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旗通信”)、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盛”)、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索菱”)、湖南索菱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索菱”)、长春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索菱”)、广西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索菱”)、上海索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索菱”)、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索菱”)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新增的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注1: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渝05民初18、19号案件《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上述股份被冻结系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3)。

  注2:(2018)粤0303执保3319号,详见本公告二(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此案件尚未开庭。

  注3: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9)粤03执62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涉诉材料,上述股份被冻结系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

  注4:(2019)粤0304民初12161号,案件信息为:公司通过深圳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得知申请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暂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该案件涉诉材料。此案件尚未开庭。

  注5、(2019)粤0303执保804号,详见本公告二(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此案件尚未开庭。

  注6: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粤0305财保486号有关的民事裁定书、仲裁申请书等涉诉材料,上述股份被冻结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5)。

  (二)、对公司的影响、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冻结所涉及的部分诉讼事项目前尚未开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股权被冻结事项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但存在冻结股权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涉诉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仲裁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五被申请人: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2018深银旗舰贷字第000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深银旗舰贷字第00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深银旗舰贷字第002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9日尚未欠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肖行亦、第五被申请人叶玉娟对上述欠款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所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所有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因追索产生的相关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编号为2017深银旗舰综字第0016号《综合授信合同》(证据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1亿元(壹亿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7月18日,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同日,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7深银旗舰最保字第00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据二),合同约定由第二被申请人为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7深银旗舰最保字第00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据三),合同约定由第三被申请人为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肖行亦、第五被申请人叶玉娟签署编号为2017深银旗舰额保字第00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据四),合同约定由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为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18年1月1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签署了编号为2018深银旗舰贷字第000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据五),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5.655%,本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每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

  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签署了编号为2018深银旗舰贷字第00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据六),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5.655%,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每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

  2018年4月27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签署了编号为2018深银旗舰贷字第002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据七),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40%,即年利率609%,本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每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

  目前,第一被申请人涉及多笔诉讼,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第九条及相关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属于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债权利益,申请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仲裁,请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

  1、《民事起诉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肖行亦

  被告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一立即足额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070万元,由于被告一未能足额交存致使原告垫付资金的,原告所垫付的款项转为原告对被告一的逾期贷款,原告对被告一尚未交付的票款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欠息日计收复利;

  ii) 判决被告一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则有权依法以其质押给原告的保证金款项优先受偿;

  iii)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iv) 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000247号《授信额度合同》。为担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同日原告与被告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肖行亦、被告四叶玉娟共同签署编号为(2017)深银综合授额字第000247号-担保0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作为共同连带保证人对被告一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事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000247号-担保01《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其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000247号《授信额度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及商业汇票贴现额度。利率执行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合同约定的放款时的利率标准、授信单笔期限与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不一致的,以几款借据或其他债权拼争为准。合同还约定被告一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具体条款为: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该项额度为可循环。具体每笔银行承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以“银行承兑汇票”所载明的实际期限为准。承兑之前,被告一须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30%向原告交存承兑保证金,并存入原告制定的保证金账户。无论汇票相关之商品交易各方是否存在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纠纷,被告一必须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入汇票所载明“出票人账号”或原告认可的账户,并存放作为委托原告支付票款之资金,否则视为被告一违约。由于被告一未能及时足额交存票款,致使原告垫付资金时,原告所垫付的款项转为到期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欠息按日计复利,并有权从被告一银行账户中划款抵偿。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一保证若发生可能影响被告一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主管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被告一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被告一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原告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违反其在合同中所做的承诺或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即构成被告以违约,原告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宣布合同到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合同,将被告一在原高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其对原告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要求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措施。合同第二十四条还约定:发生被告一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被告一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对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等原告认为可能危及或以及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被告一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若被告一未能立即通知或虽通知但未在10天内消除危及原告债权安全的情形,则原告有权采取本通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措施。当原告解除本合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票款。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7)深银综授额字第000247号-担保01《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主要约定,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被告一愿意向原告提供保证金质押。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贰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该合同还约定,被告一以自身名义在原告处开立的特定化账户,被告一的有关款项一旦进入该账户,即视为已移交原告战友,作为原告债权的质押担保,未经原告允许,被告一不得随意转出或支取。

  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签订的(2017)深银综授额字000247号-担保03《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对被告一在上述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壹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约定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并且办妥保证金质押手续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开出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为130658400107720180530202163132,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出票日为2018年5月30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0日,质押保证金为人民币930万元。

  原告对被告一进行贷后检查发现被告一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2018年11月14日《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2018年11月17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得知被告一涉及重大诉讼,部分银行账户及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并因部分案件未履行第三方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除了上述涉诉情况外,原告通过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到被告一在深圳法院还涉及其他多宗诉讼。

  依据前述授信合同约定,因被告一存在涉入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司法冻结、没有履行第三方到期债务等情形已经危及原告债权安全,被告一没有立即书面通知原告,而且也未能在10天内消除危及原告债权安全情形,被告一以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且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票款。否则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扣除优先授偿的保证金后致使原告产生垫款的,被告一必须清偿垫款,并支付垫款所产生的自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欠息按日计收复利);同时,原告有权要求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实现担保权利。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科东路1号的房产,产权证书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17011号, 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2)、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63842585)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3)、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6909553722)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4)、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三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585451)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

  (5)、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英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703088)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6)、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索菱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14559C)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7)、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00MA4UCJ729)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8)、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 MA4UMEFTS2A)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9)、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4572251X)9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0)、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OY3K236Y)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索菱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L29922B)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5HA35)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4A0P49U667)5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4)、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7MX2X)49%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5)、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771470)41%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6)、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逸行智能驾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RDG24)3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7)、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索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D7Two8)3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协助冻结之日起三年。

  (18)、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银行账号:391501880016714,开户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19)、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0(银行账号:75591809910101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向西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0)、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银行账号584000020100290785,开户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冻结期限为一年。

  (2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银行账号44030401600003859,开户行:杭州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银行账号:745866870416,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3)、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银行账号74191018220005313,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4)、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银行账号:7591957631090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25)、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70000,(银行账号:9550880202535100176,开户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07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万元(现已到期的四份汇票),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1500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由被告一签发并承兑的下列九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称汇票),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被告二系九份汇票的收款人,因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镇金中心)挂牌登记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下称产品),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九份汇票背书质押给原告。原告已通过镇金中心转账支付给被告二产品本金4500万元。九份汇票的票据信息如下:

  (1)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277199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04日

  (2)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51425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06日

  (3)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604692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1日

  (4)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8144020777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3日

  (5)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8144020785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8日

  (6)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9144939040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0日

  (7)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9144939058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5

  (8)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80104145775295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年01月03日

  (9)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80104145775287

  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年01月03日

  截至2018年12月13日,前四份汇票现已到期,汇票金额合计2000万元。

  其余五份汇票即将到期,汇票金额合计2500万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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