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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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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五、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供需平衡、石油和煤炭价格、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导致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属于煤化工行业,主要从事现代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包括烯烃产品、焦化产品、精细化工产品三大类。其中,烯烃产品主要为聚乙烯、聚丙烯产品,主要客户为来自薄膜、注塑产品行业领域的客户;焦化产品主要为焦炭、煤焦化副产品等,主要客户为钢铁企业和其他冶炼企业;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纯苯、改质沥青、MTBE等,主要客户为化工企业和其他冶炼企业。该等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客户下游行业需求的影响较大。如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发行人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产品是发行人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2018年度,发行人聚乙烯、聚丙烯产品营业收入占比约为39.38%,毛利润占比约为36.74%。目前,国内聚乙烯和聚丙烯产品尚需大量进口,存在较大的产能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Wind资讯数据,2017年度,聚乙烯缺口1,179.79万吨,聚丙烯缺口317.79万吨。发行人计划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一步扩大聚乙烯、聚丙烯产品的产能。国内聚乙烯和聚丙烯生产主要以石油作为原材料,国际油价的波动将带动国内烯烃产品价格变化,并影响发行人烯烃产品的盈利能力。

  2018年度,受焦炭市场供需关系影响,焦炭市场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焦炭产品的盈利性较强,营业收入占比约为42.60%,毛利润占比约为47.32%。发行人生产焦炭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煤、精煤,受国内外煤炭市场影响,若未来原料供应价格及供应量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直接影响。另一方面,焦炭产品下游主要为钢铁、冶炼行业,专属性较强,受宏观经济影响,若下游行业盈利水平下降,对焦炭需求增速放缓,亦将对发行人焦炭产品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宏观经济、国内市场供需平衡变化、石油和煤炭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均对聚乙烯、聚丙烯和焦炭产品价格有重大影响,若因上述因素导致发行人烯烃和焦炭产品价格存在不利变化,将不可避免地给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原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现代煤化工产品的主要原料为煤炭。公司通过自产和外购的方式保障原料供应,2018年约59.46%依靠外购,40.54%依靠自有煤矿生产。未来,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焦炭气化制60万吨/年烯烃项目建成投产,对原煤、甲醇、焦炭以及其他原材料的需求将增加,外购比例可能进一步增大。

  发行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马莲台煤矿、四股泉煤矿、红四煤矿、丁家梁煤矿等自有煤矿的生产建设,提升原料自我保障能力。另外,经过多年经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在自然灾害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地提供合格的原料,或者他们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生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发行人煤炭成本(包含自采煤炭成本及外购煤炭成本)占发行人煤化工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较高。2013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下跌,至2016年下半年逐步回暖企稳,2017年以来,煤炭价格呈上下震荡趋势,整体仍然维持高位。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发行人还可能增加外购甲醇、焦炭等其他原材料。如果煤炭、甲醇、焦炭以及其他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现代煤化工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公司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公司整体业绩波动。

  (三)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现代煤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未来行业产品需求增长持续放缓,市场供应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发行人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尽管发行人拥有产业链完备、技术工艺先进及循环经济成本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但如果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来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现代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及所用原料主要为原煤,原煤开采过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行人已按规定取得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已按照行业标准及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在现代煤化工产品生产方面仍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等不安全因素,在煤炭开采中亦不能完全排除顶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等不安全因素,因此发行人未来生产活动面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进而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对周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损失。

  (五)环保风险

  公司所处的现代煤化工行业以及所属原料供应煤矿的生产受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我国政府目前正在逐步实施日趋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同时颁布并执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虽然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较好地落实了国家现阶段各项节能环保的要求,但随着国家对环保重视程度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不断提高,将会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政策及环保标准,公司的环保投入将会增加,环保成本相应增大,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如未来公司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无法持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则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所得税优惠变化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银川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发行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开字〔2012〕09号)中核定,自2011年至2020年对宝丰能源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

  根据《关于认定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的批复》(宁商发〔2015〕8号)以及《关于确认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目录外资企业的函》(宁发改西部函〔2015〕151号),自2015年到2020年,发行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所得税中40%属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优惠。

  东毅环保于2015年至2017年均办理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东毅环保于2016年办理了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按照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优惠。

  峰达化工于2017年5月办理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2017年9月18日,发行人设立了子公司宝丰煤焦化。宝丰煤焦化于2017年10月办理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2018年起,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对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018年,宝丰能源、东毅环保、峰达化工及宝丰煤焦化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率优惠。

  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占公司利润总额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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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到期后未能延续,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七)资产负债率较高以及偿债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49.00%;最近三年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65、0.37及0.30,速动比率分别为0.60、0.31及0.24。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大部分债务为短期债务,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以及较大的短期偿债压力。

  最近三年,发行人息税前利润分别为240,840.58万元、381,141.94万元及472,441.96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48、7.51及10.0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7,219.00万元、301,563.33万元及326,518.76万元。上述指标显示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现金流。但若公司盈利出现波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不利变化,将影响债务的偿还。

  (八)发行人所属马莲台煤矿和四股泉煤矿生产经营风险

  发行人所属马莲台煤矿和四股泉煤矿系公司自有煤矿,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马莲台煤矿和四股泉煤矿所生产原煤系发行人的主要原料来源之一。煤炭开采业务受地质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顶板、瓦斯、煤尘、水害、火灾等。如果发行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煤矿事故,可能造成单个或多个矿井停产整顿,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罚。如矿井生产非正常停顿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原料供应,使得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发行人将可能投入更多财力和其他资源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发行人所属红四煤矿未取得核准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红四煤业所属红四煤矿系公司自有煤矿,目前处于停建状态。红四煤矿是《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新开工项目,2013年11月取得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宁夏自治区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国能煤炭〔2013〕429号),2014年1月取得了宁夏国土资源厅《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宁国土资预审字〔2014〕1号),2014年12月取得了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宁建选字第250号),2015年7月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5〕1860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红四煤矿停止建设,未被列入《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的联合惩戒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9日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函》(宁政函〔2017〕95号),“将继续支持发行人依法办理项目核准、采矿许可证手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证明》:“由于国家自2016年起三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目前红四煤矿尚未核发采矿许可证。”宁夏国土厅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证明》,针对2015年10月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对红四煤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银国土行兴处字〔2015〕17号)以及2015年11月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就红四煤业擅自在红墩子矿区红四井田勘探煤炭资源的勘查行为进行处罚(宁国土资罚〔2015〕5号),证明违法案件均已结案,罚款全部足额缴清,应当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宁夏发改委于2018年5月14日和2019年1月10日出具《证明》,确认红四煤矿虽属于未批先建项目,除按照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及临时工程的施工外,执行了停止建设的要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6号),明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根据该规定,红四煤矿不再受限于“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发行人已经按照上述政策调整向有权部门申请办理红四煤矿的项目核准和采矿许可证。宁夏国土厅于2018年5月出具《证明》,确认“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规〔2016〕3号文件中‘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且“我厅支持公司未来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2018年11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8〕456号),同意红四煤业红四煤矿项目实施产能置换,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2018年度,发行人为办理下属红四煤矿项目核准手续,从产能交易市场购入产能置换指标,共支付价款13,992.49万元。宁夏发改委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证明》,确认红四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目前红四煤矿正在按要求履行项目核准程序。

  2017年7月29日,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出具承诺:“按照目前宝丰能源红四煤矿核准和采矿权办理的工作方案,红四煤矿将在2019年投入试生产。若后续宝丰能源无法取得红四煤矿采矿权或红四煤矿项目无法取得合法的项目核准文件而使红四煤矿无法按期投产,并导致宝丰能源或其下属企业遭受损失的,则本人或宝丰集团将足额赔偿宝丰能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按照宝丰能源的要求由本人或宝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不低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价格购买红四煤矿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或相关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2019年2月27日,发行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成交通知书》,红四煤业参加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竞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红墩子矿区红四煤矿采矿权,成交价款151,293.00万元。2019年3月22日,红四煤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据合同有权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红四煤矿已完成投资17.36亿元。如后续无法取得国家发改委核准以及采矿许可证,将存在在建工程减值的风险,并影响公司原料供应保障,进而对公司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所属丁家梁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风险

  发行人所属丁家梁煤矿系公司自有煤矿,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2013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下发《关于宁夏横城矿区丁家梁煤矿项目核准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函批示:“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核准丁家梁煤矿项目,项目建设规模60万吨/年”。2013年3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横城矿区丁家梁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3〕70号),同意建设横城矿区丁家梁煤矿项目。根据宁夏发改委于2018年5月14日出具的《证明》,确认:“丁家梁煤矿不属于未批先建项目,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证明》:“由于国家自2016年起三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目前丁家梁煤矿尚未核发采矿许可证”。宁夏国土厅于2018年5月出具《证明》,确认“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规〔2016〕3号文件中‘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且“我厅支持公司未来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宁夏发改委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确认由于丁家梁煤矿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已经停止建设,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丁家梁煤矿执行了停止建设的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9日,控股股东宝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出具承诺:“按照目前宝丰能源丁家梁煤矿采矿权办理的工作方案,丁家梁煤矿将2019年投产,若后续宝丰能源无法取得丁家梁煤矿采矿权而使丁家梁煤矿无法按期投产,并导致宝丰能源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足额赔偿宝丰能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按照宝丰能源的要求由本人或宝丰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不低于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价格购买丁家梁煤矿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丁家梁煤矿已完成投资13.29亿元,如丁家梁煤矿不能正常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投产,将存在在建工程减值的风险,并影响公司原料供应保障,进而对公司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收购东毅环保80%股权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发行人与东毅国际于2010年11月合作投资设立东毅环保,发行人与东毅国际分别持有东毅环保20%和80%股权。东毅环保投资建设了20万吨/年甲醇项目,主要采购发行人焦化厂焦炉废气综合回收利用生产甲醇。2013年12月,发行人与东毅国际签订增资协议,由发行人向东毅国际定向增发股本12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用以收购东毅国际所持东毅环保8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毅环保100%股权。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为2013年12月31日,合并对价包括定向增发的股本和原持有的东毅环保20%股权的公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66,641.49万元,于合并日东毅环保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人民币54,290.70万元,由此形成商誉人民币112,350.78万元。

  东毅环保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甲醇销售收入,按照市场价格全部销售给发行人,用于烯烃产品生产。若未来甲醇价格下跌,将影响东毅环保未来经营利润,进而导致收购形成的商誉产生减值风险。

  (十二)行业监管及国家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所处的现代煤化工行业受到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工信部、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烯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等重要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虽然公司现阶段相关业务的开展均已符合前述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随着煤化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如相关主管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风险

  公司通过自主生产和外购原煤方式保障公司原料供应,煤炭行业的政策变化对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有着重大影响。煤炭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定资源回采率的下限、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投资方向和规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2016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对于煤炭行业新增产能提出了减量置换化解过剩产能的要求。2016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明确了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及减量置换相关内容。2016年12月,发改委及能源局联合发布《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了我国将坚决执行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十三五”期间化解淘汰落后产能8亿吨,减量置换和优化布局增加先进产能5亿吨,实现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上述意见的贯彻实施有可能改变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供求关系,提振煤炭价格,可能对发行人的运营以及原料供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6号),明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除上述政策外,煤炭、石油、化工、电力等行业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都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生产成本上升、原料供应不足,以及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导致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四)票据使用合规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况。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发行人开具的融资性票据金额分别为188,400.00万元、0元和0元,取得融资性票据承兑款分别为186,656.51万元、0元和0元。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发行人融资性票据的余额分别为3,532.68万元、0元和0元。

  自2016年10月起,公司已停止采取票据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并积极采取规范票据使用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承诺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2017年8月24日,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出具《证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为本辖区企业,经查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涉及金融票据等方面的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宝丰能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而被给予刑事处罚或追究责任的情形。”银川市公安局滨河公安分局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证明》,确认“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毅环保”)为本辖区企业。经查,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涉及金融票据等方面的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

  2017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出具《证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自成立至今,能够遵守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票据、征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存在金融诈骗、票据欺诈和非法融资的行为,也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票据、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由本行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宝丰能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责任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关于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情况的函》,确认“自2010年11月1日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未发现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票据、账户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宁夏东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高管人员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情况的函》,确认“自2005年11月2日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未发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票据、账户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管人员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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