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斌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韦永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韦永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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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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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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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斌全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19-019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9年3月22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9日下午2点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斌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87人,代表股份数398,007,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2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5人,代表股份数356,298,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3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数41,709,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4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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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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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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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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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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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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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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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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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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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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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