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7,498,671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号)】,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887号】。现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2019年3月15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业城的再审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涉及金额产生的利息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本案已判决的应付工程款、应付利息及罚息与账载金额的差额计提预计负债为2,301,561.31元,公司将按照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实际支付情况在当期及时跟进确认预计负债或者实际损失。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实际影响金额以当期审计报告披露金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