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李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庞海涛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罗博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注1:上表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数据为准。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2016年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9,999,99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29,267,276.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0,732,722.76元。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发表无异议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利用最高不超过94,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截至目前,公司正按决策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共计726,039,989.35元,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余额共计907,308,197.77元(其中含累计利息收入10,993,276.01元及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81,474,847.34元,以及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的银行理财金额904,000,000.00万元)。
公司已累计使用的募集资金共计726,039,989.35元的投向包括: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27,357,924.32元;智能研发能力建设及智能家电技术新品开发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82,800,601.26元;智慧生活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5,001,400.00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累计使用270,880,063.77元(含存款利息147,341.01元)。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将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智能研发能力建设及智能家电技术新品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1年12月底。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智慧生活项目由长美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正在运营中。
(二)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情况
2012年8月9日、2012年8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激励方案》”)。详细情况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和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12-028号、2012-035号)进行了披露。
1.关于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实施的情况
详见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的“十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中“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部分2012年度业绩激励对象(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业绩激励对象(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业绩激励对象(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获授的2012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201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2014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由资金所购买公司股票可全部解禁,前述部分激励对象的总体减持情况见下文;2016年度业绩激励对象以其获授的2016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所购买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未满两年,所有激励对象已购买的股票按其承诺进行锁定。业绩激励对象中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实施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业绩激励方案所购买的本公司股票均未减持。
2.公司业绩激励对象持股及减持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所有激励对象共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11,728,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28%,其中A股10,038,78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9610%,B股1,68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1618%。部分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业绩激励对象(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2014年9月至本报告期末,累计减持4,785,13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81%,其中本报告期内减持68,750股。
(三)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
经公司2017年8月9日、9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并重新签署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2019年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长虹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提供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四)其他重要事项
■
(五)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伟
2019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2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董事吴定刚先生、寇化梦先生、史强先生、雍凤山先生、胡照贵先生、干胜道先生、任佳先生、路应金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公司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金融工具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减值测试,同意对可能发生减值风险的金融工具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确认信用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019年一季度母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冲回信用损失准备为4,348,457.12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根据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公司的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市场形势及库存产品的品质情况,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并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公司在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存货进行清查的基础上,按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原则对期末存货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同意对母公司及子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合计8,114,711.29元计入当期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同意公司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部分已经无使用价值或其继续使用带来的成本超过所产生经济效益的非流动资产进行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1,002,422.32元,账面价值1,197,496.03元,扣除取得的处置收入410,731.58元,净损失786,764.45元计入当期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战略规划,为进一步拓展中科美菱在生物医疗领域的业务范围,深入发展医药行业智慧冷链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意中科美菱投资1,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智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名称核准为准),从事制冷工程设备销售、设计等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提前收回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部分投资的议案》
2018年4月12日,公司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东吴-招行-东惠1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东吴-招行-合同2018第2号)》(以下简称“1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2亿元认购东吴证券发行的“1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计划主要投资于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旗控股”)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发行的金世旗2018年第二期债权融资计划。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资金安排,同意公司提前收回前期认购的东吴证券发行的1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部分投资,即提前收回面值5,000万元本金及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应的一年期投资收益约1,600万元(已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增值税),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4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4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2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敏先生主持,监事黄红女士、何心坦先生、季阁女士、朱文杰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金融工具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减值测试,对相关金融工具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计提信用损失准备能够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合理。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的,符合谨慎性原则,上述计提能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2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4月19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与列报调整
(一)具体内容变化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列报调整
1.资产负债表: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2.利润表
(1)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
(2)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删除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1.在考虑其合同现金流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后,公司将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按照成本计量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对金融资产减值,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并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同时对于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二)公司预期损失模型对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对于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和应收租赁款(含重大融资成分和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1)基于单项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中的金融机构信用类应收票据(含已承兑信用证)、关联方款项(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和重大影响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备用金、投资借款、保证金(含质保)、政府补助款项(含拆解补贴);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即长期应收款);
(2)基于客户信用特征及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基于单项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之外的,公司基于客户信用特征及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客户信用特征及账龄组合已不能合理反映其预期信用损失,则单项测算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产生现金流量短缺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2.对适用金融工具减值的其他资产,基于单项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如非以公允计量变动入损益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资产(如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新准则,2019年1月1日盈余公积减少159.16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784.91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438.53万元。上述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系调整公司期初财务报表,对公司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