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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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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赛车 公告编号:2019-034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国江先生。鉴于公司董事长夏青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张国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7,81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6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7,43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7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82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9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45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9%。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8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蕾、方勔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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