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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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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取得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119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对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智公司”)、王一鸣、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提起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 08 民初 132 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旷智公司、王一鸣、华天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7)。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做出一审判决,并向我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闽 08 民初 132 号〕,该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9)。

  旷智公司、华天公司和王一鸣因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2018)闽民终 119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0)。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旷智公司、华天公司、王一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98.81元,由被告旷智公司、华天公司、王一鸣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诉讼案件具体执行结果尚无法确定,目前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本诉讼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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