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363,357,47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38%。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362,373,27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70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984,2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59,782,47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62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59,782,47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32%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575,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2人,代表股份2,590,80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4173%;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984,2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1.514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6,407,45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7%。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25,423,25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51%。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984,2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黄伟祥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6、《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7、《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9、《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黄伟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