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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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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穗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丰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智能投资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与金融同业部、资金营运中心、资产管理部同属金融市场板块。部门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研究开发部和综合管理部六个内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业务运营部:负责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置、管理各类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确保所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资产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对资产管理人所有交易进行会计核算与复核,计算托管资产净值,并与资产管理人核对;负责与资产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审核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资产价格及对外发布的公开信息;负责托管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2、业务一部、业务二部:负责编制托管业务经营计划、制定托管业务考核办法;负责推动全行资产托管业务交叉营销、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联动营销;负责提供托管业务培训、咨询;负责托管业务的产品管理和渠道建设。

  3、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制度建设与维护;负责托管业务内控体系建设;负责对交易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4、研究开发部:负责托管业务市场分析与研究;负责托管业务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负责托管资格申报等工作。

  5、综合管理部:负责托管部部门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管理与考核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相关组织工作;负责部门各种办公会议、商务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安排。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保障部门正常运营。

  目前,资产托管部所有人员均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具有2年以上托管从业经验,符合法规相关要求。与此同时,该行积极组织托管业务人员参加操作系统培训、业务应用培训、会计核算培训等,培养了一批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46人,具体人员配置如下:

  (1)总经理室: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经理助理1人,共计3人。

  (2)业务运营部:部门经理1人,会计核算岗11人,资金清算岗7人、系统管理岗2人,共计21人。

  (3)市场一部:部门经理(兼)1人、部门副经理1人,产品经理岗5人,共计7人。

  (4)业务二部:部门副经理1人,产品经理岗4人,共计5人。

  (5)内控稽核部:部门副经理1人,投资监督岗1人,合同审查岗1人,法律审查岗1人,共计4人。

  (6)研究开发部:市场研究岗3人,共计3人。

  (7)综合管理部:部门副经理1人,员工2人,共计3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2001年、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市。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注册资本为84.82亿元。目前下设泰州、上海、无锡、北京、南通、杭州、扬州、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等17家分行。

  南京银行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的管理体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南京银行资产总额12170.97亿元,负债总额11414.84亿元,存款总额7603.14亿元,贷款总额4669.40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89%,实现净利润101.39亿元,拨备覆盖率达到442.75%,资本充足率12.72%。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历经二十年发展,南京银行已发展成为公司治理良好、风险体制健全、运作机制灵活、资源整合有力、经营业绩显著、实力稳步提升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6年度评选中,该行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行榜中排名第152位。

  南京银行于2014年4月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随后于12月获得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可以开展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基金公司专户及专项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金托管、私募基金等各类型的资产托管业务。在较短的时间内,该行充分发挥自身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联动优势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客户满意度较高。截至2018年9月末,该行资产托管时点规模达到16312.29亿元人民币,资产托管产品组合1600多只,合作客户300余家。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6层05室

  电话:(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中海国际中心F座705-707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9年4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20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21日止(含周六、周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注: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1.00元。)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 99,453.58份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50)/1.00 =100,050.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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