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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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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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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8年度其他费用及2019年预计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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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托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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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5、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出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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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2019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资产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公司承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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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关联交易

  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存入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余额391,172.27万元,本期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存款利息872.40万元,我公司支付给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拆借利息9,270.51万元。

  本公司2018年度向母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末余额219,801.18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合计39,047.93万元。

  预计2019年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公司的存贷款利息11900万元,预计向母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50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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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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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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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集团)公司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1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注:2:2013年4月本公司与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本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以货币资金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2013年7月25日,双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首次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11010701613272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计5名,其中本公司派出3名,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出2名,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65%通过方才生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占全体董事比例的60%,因此未实现对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本次不纳入合并范围。

  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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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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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平等、公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1)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2)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

  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完善的采选系统以及建设、维修、综合服务系统,导致本公司在原主材料的采购、产品销售及基建、维修、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料铁矿石主要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供给的原料质量稳定,且运输费和库存费用低,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集团公司利用其已有的完善的原料采选和供应系统,为本公司供应原主材料,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联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建技改所需钢材基本由本公司供给。每年发生的交易占本公司全部产品收入的5%左右,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为集团公司节约了采购费用,也为公司节约了经营费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本公司已有的能源动力供应网络,购买和使用本公司水、电、风、气等能源动力,既形成了本公司稳定的客户,使公司剩余的能源动力得以销售,也降低了其自身的采购成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建、维护、检化验和后勤等综合性服务,长期以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既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缺点,也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人才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商标转让协议》、《专利转让协议》,补充和修改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并终止了《铁水购销协议》、《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书》、《能源供应协议》、《钢材销售合同(集团)》、《进出口代理协议》、《维修合同》、《运输及检化验合同》。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本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6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天诚线材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13年3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巴润矿业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终止《矿浆供应合同》;2017年终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铌选矿浆供应合同》。2018年废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新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③《土地租赁协议》

  ④《委托经营协议》

  ⑤《资产租赁协议》

  ⑥《焦炭采购协议》

  ⑦《金融服务协议》

  ⑧《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⑨《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供应的主要原、辅料

  集团公司保证将依照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包括铁矿石、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但本公司所订购的主要原、辅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现生产(或所能生产)的品种。集团公司在满足第三方的需求前必须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若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的数量超出集团公司届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辅料。就主要原、辅料供应而言,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本公司没有义务向集团公司保证满足任何最低购买量;且本公司将有权于任何时刻向任何第三方采购主要原、辅料。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主要原、辅料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任何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主要原、辅料品种。

  规格及要求

  本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辅料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主要原、辅料的品种、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主要原、辅料,并确保其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

  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参照品位、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交易价格按照区内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上述价格均包括集团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订购

  本公司可按其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主要原、辅料。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主要原、辅料的种类、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每类主要原、辅料品种的供售价。本公司接获集团公司回复后5个作日内,若并无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作任何更改,则该订单将自动落实。鉴于不同品种主要原、辅料的不同生产周期,本公司在订购时应给予集团公司充分的事前通知。就此,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订单自动落实后起,至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订购的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周期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无须向本公司交货。在有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须按事前与本公司商定的安排向本公司按订单要求交货。

  交货地点

  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不同,双方同意主要原、辅料的交货地点按下列约定确定:铁矿石为本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

  质量检验

  在交货时集团公司需同时递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经本公司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的货品时,本公司可于交货后10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拒收,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即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有关处置手续,一切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如检验后发现有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主要原、辅料,本公司有权拒收,拒收部分的货款将无须支付。此外,若本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主要原、辅料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者,可退还给集团公司。就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集团公司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付还给本公司相等于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供售价格的款项;过期未付的,本公司可于应付但未付给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主要原、辅料货款中将其扣除。就上述被拒收的主要原、辅料而言,若双方同意,可按双方临时协商议定的较低价格将其售予本公司。

  计量

  铁矿石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供应的主要原、辅料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集团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进出口代理:在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材等)由集团公司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代理业务合同金额的2%作为代理费。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有权通知集团公司终止代理关系;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非独家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选择独立第三方完成代理业务。

  其他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铁水: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铁水,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连铸小方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方钢: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方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初轧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初轧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矩型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矩型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焦炭: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合金、有色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双方同意按实际生产成本加5%毛利确定;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确定;动力煤,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收取代理采购费用。

  支持性服务

  铁路运输及劳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③土地租赁协议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巴润矿业资产承租集团公司土地共7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1,450,43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80.17万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本公司于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拥有的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选铁相关资产及尾矿库资产,收购完成后,上述资产使用的土地将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现涉及以下土地使用权;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涉及的宗地编号分别为【2013】001及【2013】007,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白云鄂博矿区三角河处及距城区西北4公里处,面积共计2,399,408.40平方米。

  租赁费用如下: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9,597,633.60元。对于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但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以不受三年调整之限。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2017年8月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租集团拥有使用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预留用地,面积为176,990.00平方米,承租宝山拥有所有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88.495万元,办公楼、厂房租赁费用为每年1,215.00万元。

  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有关资产交割日起,至本公司完成对该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厂房、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收购完成,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7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承租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的巴润矿业和固阳矿山公司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43,687,595.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21,843.80万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间,如购买集团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另行协商租赁终止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19年2月1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为24,259,18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38,092.23万元。

  ④委托经营协议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⑤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2018年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1,895.78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⑥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本公司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焦炭运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⑦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9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16年已到期,2017年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⑧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该土地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届满,2018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应于次月10日前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上月月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⑨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公司通过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山矿业公司的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稀土选矿、铌选矿相关资产,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了开发尾矿资源的能力,鉴于尾矿开发的主要产品之一为稀土精矿,具备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为确保稀土精矿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七、关联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新的关联交易合同,并对原有的《综合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5年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集团公司选矿厂、白云鄂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铁部分及尾矿库已完成,该协议至资产交割完成日起终止执行。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④2011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⑤2013年3月16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⑥《委托经营协议》

  ⑦《焦炭采购协议》

  ⑧《资产租赁协议》

  ⑨《金融服务协议》

  ⑩《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包钢庆华)

  ■2015年12月29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9-02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

  尾矿库开发利润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收购包钢集团拥有的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项目选铁相关资产及尾矿库资产事项完成,双方签署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预测尾矿资源在2018年度的净利润为195,188.11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尾矿库开发2018年度实际利润情况说明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2015年,包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签署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包钢集团承诺,尾矿资源在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195,188.11万元。

  二、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2018年,包钢股份全年实现销售稀土精矿27.2万吨,实现净利润210,885.65万元,超额15,697.54万元实现承诺利润,完成率108.0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230ZA4492号)。

  三、结论

  公司尾矿库资源2018年度的开发利润承诺已经实现,包钢集团无需因利润差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9-02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金属制造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划转总资产427.67亿元至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制造公司”),形成公司对金属制造公司的投资200亿元、债权221.44亿元,其他债权人对金属制造公司的债权6.23亿元,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债转股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5)。

  金属制造公司目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法定代表人:季文东。经营范围:金属冶炼、轧制及延压加工产品、焦炭及焦化副产品(化工)、工业用氧、工业用氮、工业氢、纯氩、压缩空气、蒸汽的销售。电力设备的施工、维护和检修以及电力技术服务。

  为满足金属制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金属制造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一、签署《采购协议》

  公司向金属制造公司采购其生产的能源、动力、铁水、白灰、焦副产品等自产产品,经双方协商签署《采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品供应量

  年初按照产量、消耗量预计,按月确定具体供应量,按照实际发生业务量办理结算。

  (二) 产品价格

  采购的产品,优先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低于同期市场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笔交易发生时确定。

  二、签署《委托协议》

  金属制造公司就原物料采购及销售、自产产品销售等事宜,委托公司与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第三方协商确定相关合同内容,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金属制造公司的原物料采购、自产产品销售、原物料(包括废旧物资)销售事项的业务谈判及合同协商。

  (二) 费用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公司不向金属制造公司收取费用。但因委托事项本身产生的费用,由金属制造公司承担。

  三、签署《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为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客户及管理资源,支持金属制造公司初期的业务发展,由公司向金属制造供应主要原、辅料,经双方协商签署《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原、辅料的供应

  公司将依照金属制造公司发出的订单向金属制造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

  (二)价格确定原则

  1、原、辅料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2、上述价格包括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约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四、签署《资金使用协议》

  金属制造公司成立伊始,公司划转总资产427.67亿元至该公司,形成包钢股份对金属制造公司的投资200亿元、债权221.44亿元。其他债权人对金属制造公司的债权6.23亿元。

  经双方协商签署《资金使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规模与用途

  经双方协商,公司对金属制造公司占用公司的资金221.44亿元收取资金使用利息。

  (二)利息计算期限

  双方同意,资金使用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金属制造公司实现债转股及偿还占用资金止。

  (三)利率约定及利息支付

  1、双方约定,金属制造公司向公司支付的利息,利率为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双方同意,以季度为周期,以金属制造公司每月使用公司资金余额的平均数为计息基数。

  五、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为满足金属制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经双方协商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双方确定的土地租赁起始日期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租金标准

  租赁土地每年租金价格为:18元/平方米(不含增值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9-02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尾矿库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的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尾矿资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产收购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72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了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事项,向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等7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16,555,555,552股,募集资金净额2,949,823.99万元,用于收购包钢集团选矿相关资产、白云鄂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选铁相关资及包钢集团尾矿库资产(以下简称“目标资产”)。本公司与包钢集团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对目标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4)第0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目标资产中尾矿库资产包含的尾矿资源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679,363.24万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评估结果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收购尾矿资源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双方对尾矿库资源实现利润承诺约定如下:

  1、补偿测算期间

  依据相关规定,补偿测算期间自本次资产转让实施完毕当年起开始计算,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2、利润承诺数及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本协议中尾矿资源在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为32,317.95万元、126,394.33万元及195,188.11万元。

  3、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包钢集团与本公司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尾矿资源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利润补偿期限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三、本报告的编制基础

  本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的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约定编制。

  同时,本公司对尾矿资源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减值测试的依据是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于2019年3月30日出具的天兴矿评字[2019]第0006号《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资源价值减值测试评估报告书》。

  四、减值测试评估情况

  1、委托前公司对天健兴业的评估资质、评估能力及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了解,未识别出异常情况。

  2、天健兴业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查阅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在本次评估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作为评估方法。

  尾矿资源为露天开采生产矿山,其资源储量规模及生产建设规模均属大型,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技术经济参数可依据企业实际数据等确定。因此,评估认为公司提供的储量核实报告和有关资料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本次评估适用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基本原理是,将尾矿资源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各内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尾矿资源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

  式中:P ——评估价值;

  CI ——年现金流入量;

  CO ——年现金流出量;

  (CI-CO)t——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3、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所述,尾矿资源于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2,531,896.50万元,加上补偿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379,702.57万元,共计2,911,599.07万元,高于尾矿资源的交易价格2,679,363.24万元。

  4、本次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已向天健兴业履行了以下工作:

  (1)已充分告知天健兴业本次评估的背景、目的等必要信息。

  (2)谨慎要求天健兴业在不违反其专业标准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本次评估结果和上次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可比,需要确保评估假设、评估参数、评估依据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3)对于以上若存在不确定性或不能确认的事项,及时告知天健兴业并在其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

  5、本公司对于评估所使用的评估假设、评估参数进行了复核,比对收购日评估报告与本次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评估参数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五、减值测试结论

  经测试,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尾矿资源不存在减值迹象。

  公司已委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尾矿库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专项审核,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9-02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北方稀土续签稀土精矿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本合同的签订为公司产品的日常销售行为,不存在交易风险。

  ●关联人回避事宜:由于本公司和北方稀土同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与北方稀土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保持公司与北方稀土在稀土原料供应环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稀土精矿的稳定销售,公司拟与北方稀土续签2019年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因公司与北方稀土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殿清

  注册资本:36.33亿元

  办公地址:昆都仑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3号

  经营范围:稀土精矿、碳酸稀土、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稀土磁性材料、抛光材料、贮氢材料、发光材料、镍氢动力电池、稀土永磁磁共振仪等稀土原料产品和稀土功能材料产品的销售。

  (二)关联关系:北方稀土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钢(集团)公司持有其30%股权,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北方稀土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与北方稀土根据实际需要及生产安排,协商确定稀土精矿供应量。2019年度供应量不超过20万吨,交易价格为12600元/吨(不含税)。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北方稀土供应稀土精矿,利于公司尾矿资源开发生产及利润实现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方稀土签订2019年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议案》。公司8名关联董事李德刚、王胜平、刘振刚、李晓、石凯、张小平、宋龙堂、翟金杰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北方稀土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与北方稀土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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