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已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2日向全体股东发出,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2019-031)。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4.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15:00至2019年4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6.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7.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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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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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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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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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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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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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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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 《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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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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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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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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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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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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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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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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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