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49号)核准,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42,345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350,629,995.75元,扣除承销费用(含税)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336,604,795.92元。该配套募集资金已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3月21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076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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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2899991010003186632(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412899991010003182715(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 200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光电侦察及要地防御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于首祥、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9465608009(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248165321976(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13568.4795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民两用光电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投影显示系统配套能力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于首祥、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