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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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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9-040
债券代码:123401 债券简称:14方正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2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9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4月29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4月28日,因4月28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4月29日)。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4方正债,123401。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30亿元,5年期。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7.00%。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

  (八)付息日: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十)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0%,每手“14方正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70.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兑付本息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6日

  (二)债券停牌日:2019年4月29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9日

  (四)摘牌日:2019年4月29日

  四、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方正债”持有人。

  五、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金玉

  联系电话:010-57398217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孙艺烜

  联系电话:010-5935596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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