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084),2019年3月1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23),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报告财产令》,(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被告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内容如下:
民生银行与华业资本、君合百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生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京04民初499号、(2018)京04民初500号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报告财产令》{(2019)京04执40号、(2019)京04执41号}内容如下:
民生银行与华业资本、君合百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业资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华业资本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执40号《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40号《报告财产令》、(2019)京04执41号《执行通知书》、(2019)京04执41号《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