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浦东法院及龙湾法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33828号及(2019)浙0303民初2339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一: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88498493。
法定代表人:罗成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二:罗成才,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凤山路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7********。
(二)案件一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HSK-20170111-XY-001《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预付款25743736.72元及违约金5148747.344元或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5743736.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
(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起至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共计签订采购合同200多份,交易额达6个多亿。随着合作时间的递增,双方之间形成了信赖利益。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SHSK-20170111-XY-001《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为:15000吨/月,合作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计12个月;结算价格为:安迅思当月人民币均价减10元/吨;预付款:原告需支付被告7000万元作为全年合约预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下单,2017年原告向被告下订单大概135份左右,累计达6万多吨,累计金额达4个多亿。2017年1月至12月的订单合同,有部分合同货款系从7000万全年预付款中予以扣除,其他订单金额原告均按照订单约定予以支付。截止2017年12月末,原、被告对账,被告一尚欠原告预付款25743736.72元。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剩余预付款,被告一直予以推拖。原告也因此终止了2018年的相关合作。被告拖欠原告预付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二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略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SKRZ-20180622-XY-001《战略采购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保证金3790万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79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
(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起至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共计签订采购合同200多份,交易额达6个多亿。随着合作时间的递增,双方之间形成了信赖利益。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全年合计不少于96000吨;原告向被告支付年度交易总额的10%作为全年履约保证金,被告可根据实际到账保证金金额,对供货量按比例进行调整。原告于2018年1月3日支付保证金660万,截至2018年6月,被告向原告供货额达7000万。2018年6月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被告要求原告先行支付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略采购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原告考虑到,全年96000吨的采购量可能无法达到,故与被告协商于2018年6月22日,另行签订合同编号为:SKRZ-20180622-XY-001《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全年不少于42000吨,原告支付被告全年履约保证金3200万元。原告于2018年6月25、26日支付被告全年履约保证金320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下单,并在此期间多次要求被告返还2017年剩余预付款,被告一直予以推拖。原告考虑到被告履约能力,故欲提前终止《战略采购协议》,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仅于2018年8月14日退还保证金70万元,尚欠3790万保证金未予以退还。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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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