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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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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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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本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发行人”)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元证券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铜陵有色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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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9号)核准,铜陵有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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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6 名,未超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10 名投资者上限,其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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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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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照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包括“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文件;接受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与有关部门及高管人员的访谈等。发行人积极有效地配合了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梁化彬  李洲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蔡  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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