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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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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9-007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自然人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诉讼,收到诉前调解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关联自然人任文艺、杨新为诉讼原告

  ●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公司不涉及诉讼金额,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损害100万元,公司关联自然人任文艺、杨新分别要求赔偿损害50万元、1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任文艺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副董事长职务,杨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杨安国先生的直系亲属,根据相关规定,诉讼原告分别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关联自然人任文艺、杨新作为原告,发现被登记为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原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2月5日被登记出资45万元,占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本50万元的90%;原告杨新先生被登记出资5万元,占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本50万元的10%。2002年12月20日,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在增资过程中,原告任文艺被登记出资200万元,占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40%;被告2刘福出资250万元,占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50%。增资完成后,原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9%,原告杨新先生占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1%。三位原告从未在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认缴过上述出资,系被告假冒、假借原告名称/姓名所为,因此,2019年3月26日,三位原告分别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2刘福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去除三位原告的股东身份等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6日,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关联自然人任文艺先生、杨新先生分别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19年4月9日、15日,公司关联自然人任文艺先生、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立案通知和诉前调解通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近三年,公司未出现与被告1上海嘉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2刘福产生任何交易的情形,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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