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6日、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诉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保理”)、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星瀚信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及进展情况,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华创证券(原告)与瑞高保理(被告)、青岛星瀚信德(被告)以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华创证券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判令被告瑞高保理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217,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青岛星瀚信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11月30日,收到山东高院(2017)鲁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创证券诉讼请求。华创证券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鲁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华创证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华创证券提起该次上诉,仅为履行“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亦由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承担,预计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