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调整后无住所居民
个税计税方法更合理
赵白执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发布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对3月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做了具体解释。

  解答称,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对于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解答明确,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赵白执南)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