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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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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收购意向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02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收购意向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或“买方”)于2019年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签署〈收购意向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

  公告披露,领益智造与Salcomp Holding AB(以下简称“Holding AB”或“卖方”)签署了《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本《意向书》”),公司拟收购Holding AB所有持有的SalcompPlc(以下简称“Salcomp”或“标的公司”)100%股权。

  公司同时也在该公告中进行了风险提示,本《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旨在表达意向各方股权转让和收购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涉及的股权收购细节事项尚需各方根据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确定。同时,本次股权收购事项需由各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可能存在的相关国家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本次收购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确定且相关协议签署落实前,本《意向书》不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

  本《意向书》签署后,公司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组织财务顾问、税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初步尽职调查;但因标的公司经营历史较长且主要业务分布于多个国家和地区,尽职调查工作较复杂且耗时较长,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买卖双方未能在本《意向书》中约定的排他期内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买卖双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仍在就本次交易的具体条款、后续的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持续的沟通和协商,相关工作也仍在进一步推进之中,上述收购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9-02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2019)粤民初58号】。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曾芳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3957385W

  被告:汪南东,男,汉族,1953年1月7日出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立即偿还原告预付款本金人民币1,119,500,300.00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承担预付款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79,957,686.10元,(自实际付款日期暂时计算至2019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南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实际发生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自2014年6月起,原告控股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江门恩富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外经企业有限公司及江门市中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五家子公司”),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益公司”)、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浩公司”),以循环滚动支付预付货款的方式开展大宗贸易合作业务,正常结算周期为3-6个月。五家子公司2018年初开具的承兑汇票到期时,卓益公司、恒浩公司开始出现违约,不能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结算发货,后期违约现象越来越严重。原告曾与卓益公司、恒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交涉,明确要求其返还已经支付的未发货预付款,截止2018年6月份卓益公司、恒浩公司不能退回的相关预付款人民币共计:111,950.03万元。

  2018年7月18日原告临时董事会研究确定并经其本人认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大责任人汪南东应当对预付款的损失承担责任。当天在各方见证下原告与被告汪南东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汪南东对原告及五家子公司因大宗贸易产生的预付款人民币111,950.03万元和利息,以及原告因追讨该笔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资产中的3.2亿股原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权和收益权担保给原告处置,被告持有的股份在解禁卖出后归还股份质押本金和利息后的部分作为担保,被告积极配合原告对卓益公司、恒浩公司的法律追偿、追责工作。

  现原告调查发现截止诉讼立案前主债务人卓益公司、恒浩公司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逾期不能返还循环滚动支付的巨额预付货款,且经营状况恶化,涉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涉诉案件达数十起,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原告的巨额预付款及利息根本无法收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积极配合追讨义务,被告却总是找借口回避,被告目前涉诉讼案件较多,无诚意履行在保证范围内履行连带担保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坚决要求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及控股的五家子公司大宗贸易巨额预付款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造成巨额融资成本损失,故原告坚决要求被告承担预付款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7月1日止。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维权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坚决要求被告承担。

  (四)其他情况

  为了保证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为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将请求受理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予以冻结或轮候冻结。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本次公告前公司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其他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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