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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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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9-045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中房02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月至2019年3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扭亏为盈

  ■

  注:因公司在2018年度收购北京联合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已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2018年度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上表中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财务指标系调整以后的数据。

  二、业绩预告经过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主要因为公司本期交房规模增加使得营业收入增长,相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预告的2019年一季度业绩仅为初步核算数据,与2019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9-046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中房02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2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赵晖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38,239,302股。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37,71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99.7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22%。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3人,代表股份5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2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为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38,239,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4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焦健、陈思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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