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31号)核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或“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009,101股,每股作价人民币17.58元,共募集资金436,000.00万元,坐扣承销费用3,1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2,9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于2017年1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4.8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2,865.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7号)。
2017年5月,本公司将上述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7万元进行了抵扣,并调增资本公积1.97万元,相应增加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经此调整,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为432,867.17万元。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2018年5月2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同意从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项目中变更177,349.79万元用于国内地面式光伏电站项目、国内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国内居民分布式项目等新项目建设。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18-017)。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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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要求,2019年4月11日,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新能源”)、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太阳能”)、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民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六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正泰安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己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己方”)
戊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乙、丙、丁各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己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己方联系人处,下同)。戊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戊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己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己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己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戊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戊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或己方出具对账单或向己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己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丙、丁各方可以主动或在己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己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