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          公告编号:2019-02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9年4月11日届满。鉴于目前公司正在开展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工作,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和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将相应顺延。

  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交易事项,同时认真做好换届筹备工作,在本次交易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在换届改选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          公告编号:2019-023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2018-127),于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3),于2019年2月2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及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

  (一)武汉嘉诚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嘉诚嘉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嘉诚”)

  被告1: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武汉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嘉陵武汉销售分公司”)

  被告2: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嘉陵销售分公司”)

  被告3:中国嘉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①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3,010,726.42元;

  ② 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是第三被告设立的分公司,第三被告为方便经营其生产的摩托车及相关配件在湖北地区的销售而设立第一被告。2012年-2013年,第三被告调整经营模式后,由原告将第一被告的库存车及其配件全部收购并在湖北省区域内总代理销售第三被告生产的摩托车及相关产品,且由第二被告直接向原告供货。

  原告向第二被告采购的产品,部分货款根据第二被告的要求支付给了第一被告,因第一被告财务管理非常混乱,在收取原告支付的货款后,未支付给第二被告,导致原告在超额支付货款达3,010,726.42元后,账面上却显示还差第二被告人民币3,092,688.02元。原告数次要求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进行整体对账,但两被告均不予配合。2018年8月31日,原告收到了第二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第二被告将对原告的“债权”转让给了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原告并非第二被告的债权人,第二被告也对原告不享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债权。因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是第三被告的分公司,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的货款远超应付第二被告的货款,就原告超付部分,三被告应当返还给被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二)中机中联工程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起诉中国嘉陵: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建”)三家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2),法院已强制执行,对此,中机中联请求赔偿前述案件损失,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

  2、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二、诉讼进展

  (一)重庆建工、重庆二建、重庆三建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告中机中联申请再审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重庆二建、重庆三建三家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2)。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

  ■

  2、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法院裁定书,是否再审具有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二)新长诚钢构再审申请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诚钢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重庆建工、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上诉重庆二建、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详见《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新长诚钢构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

  2、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法院裁定书,是否再审具有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三)天凯机电撤诉

  1、案件裁定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天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凯机电”)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嘉陵,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0106民初16812号),该案件裁定如下:

  (1)准许天凯机电撤诉。

  (2)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天凯机电负担。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原告撤诉,对公司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          公告编号:2019-024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4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4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永嘉大道111号公司一号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5日

  至2019年4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 凡出席会议的股东(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请在公告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9年4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重庆市璧山永嘉大道111号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证券办。

  六、

  其他事项

  联 系 人:范超群

  联系电话:023-61954095

  传    真:023-61951111

  邮政编码:402760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费用自理。

  2、其他有关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