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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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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9-L01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鲁证监函(2019)48号),立即组织人员对涉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煊棠公司”)诉公司、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富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于2018年6月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至本公告日,二审判决结束。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105号4幢3楼301室

  被告一: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

  住所: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被告二: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腾锋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

  2、涉及公司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被告凯瑞德公司向被告亿富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凯瑞德公司,收款人为亿富公司,出票金额200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4日。凯瑞德公司作为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被告亿富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2016年2月16日原告就上述汇票委托杭州银行西兴支行代为收款,但被告凯瑞德公司拒绝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依被告亿富公司背书取得上述汇票,应当享有票据权利。被告凯瑞德公司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自签发汇票后即应承担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应当在该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向持票人即原告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被告亿富公司作为票据的背书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凯瑞德公司向煊棠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00万元,并以2000万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2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2269166.66元;亿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裁决情况

  凯瑞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并赔偿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杭州煊棠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后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将聘请律师对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进行核查和梳理,公司将根据核查和梳理结果,及时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再审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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