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原告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新国际”)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5年12月14日,东方柏丰与柏丰集团签署《借款协议》,确认东方柏丰对柏丰集团享有人民币296,924,056.07元的债权,该债权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40个月到期;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贷款到期后由柏丰集团向东方柏丰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如柏丰集团到期未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逾期利息应在前述年利率13%的基础上增加每年10%的利率。
为担保上述债权,东方柏丰与柏丰集团、金新国际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金新国际以其持有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30.79%的股权为柏丰集团的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如果柏丰集团未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款,则东方柏丰有权行使质权并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各方于2016年6月24日办理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柏丰集团向东方柏丰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6,924,056.07元,并偿还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130,489,874.75元(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以及2019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的标准计算);
2、判令东方柏丰对金新国际质押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30.79%的股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总标的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