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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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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达南路中段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伟武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1,55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62%。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41,5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9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5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中长期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数,本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56,70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5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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