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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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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沁阳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豫0882民初 3587号《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就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日详细披露了“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沁阳铝电集团”)就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澳铝业”)45%股权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对沁澳铝业、本公司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甘肃兰澳”)提起诉讼的案件。”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4)。

  二、本次收到《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4日,公司收到沁阳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 【案号(2018)豫0882民初3587号】。沁阳铝电集团向沁阳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

  (二)被申请人: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申请事项

  沁阳铝电集团申请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由“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持有的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45%股份,退还原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变更为“确认三被申请人持有的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45%股份以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归申请人所有”。

  (四)申请理由

  2006年6月,沁阳市政府与神火股份、甘肃兰澳签订三方协议,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45%股份以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等无形资产均无偿转让给新成立的沁澳铝业。签订协议时市政府承诺新成立的沁澳铝业按照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后,每年均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偿沁阳铝电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等,但沁澳铝业并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且已停产多年,致使沁阳铝电本应得到的资金补偿无法实现,致使沁阳铝电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至今。沁澳铝业、神火股份在与沁阳市政府就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归属等事宜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背地里将原属于沁阳铝电的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转至云南,极大伤害了沁阳铝电的权益。

  沁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公司。

  三、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组织律师团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并及时递交对变更诉讼请求后的级别管辖权异议书。

  公司再次重申:

  (1)沁阳铝电集团诉讼对象错误。根据《三方协议》,沁阳市政府已将沁阳铝电持有的原沁澳铝业45%国有股份无偿转让给甘肃兰澳,支持甘肃兰澳与神火股份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沁阳铝电集团诉求退还其持有的原沁澳铝业45%股份的诉讼对象应该是甘肃兰澳,而不是沁澳铝业和神火股份。

  (2)本公司和沁澳铝业已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义务。

  该协议履行情况:2006年5月以前,原沁澳铝业14万吨电解铝项目因资金短缺和债务高企仅开工了3.5万吨的建设。2006年6月,本公司以现金1.63亿元增资入股,并陆续投入大量资金确保了到2007年该14万吨电解铝项目的如期建成投运。2010年上半年以前,沁澳铝业运营良好,成为当地利税大户,至今累计上交税金4.50亿元,为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自2010年5月国家明令取消高耗能产业优惠电价后,生产成本大增,连年亏损严重,无奈下于2012年5月起陆续限产直至停产,期间多次洽谈以直供电方式谋取复产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公司从减亏控亏目的出发,没有再启动复产。

  该协议约定中的建设项目,沁澳铝业实际建成投运了年产16万吨电解铝项目(含政府安排的2万吨启动项目)和15万吨铝加工项目(含神火煤电配合沁阳市政府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建成投运的10万吨铝深加工项目),电解铝产能未达到20万吨和未上马300MW发电机组项目,主要是在立项上受限于国家产业政策不允许,非沁澳铝业及其股东主观原因造成的,为不可抗力因素,沁阳市时任领导均清楚该事实。公司认为本公司和沁澳铝业已按照《关于在焦作沁北工业园区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相关问题的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义务。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传唤公司到家事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公司认为一家早已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原告受地方利益驱使起诉沁澳铝业及其股东神火股份,纯属与沁澳铝业、神火股份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沁澳铝业14万吨电解铝项目在神火股份控股后建成投运是客观事实,该产能指标归属沁澳铝业权属清晰。

  理由如下:2001年度,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1000号)中,同意中国铝业在沁阳市建设14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沁阳市协调中国铝业与沁阳铝电合作承建,但中国铝业因种种原因未能真正投资实施项目建设;2002年度,沁阳市政府引进甘肃兰澳与沁阳铝电(持股45%)合资成立沁澳铝业,并下发《关于沁阳铝电集团公司14万吨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由沁阳市沁澳铝业有限公司承建的通知》(沁政【2002】58号),明确将14万吨/年产能项目交由沁澳铝业投资承建,该产能指标依附于项目亦随之转移,归沁澳铝业所有;2006年6月,在沁阳市政府招商引资推动下,本公司以现金1.63亿元增资入股70%(甘肃兰澳持股30%)的方式重组了沁澳铝业,陆续投入大量资金在2007年建成投运了该14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无论是从项目的最终投资建设主体,还是从明晰的资产权属法律关系上看,14万吨电解铝产能及对应的产能指标依法归属沁澳铝业是客观事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7年11月呈报给国务院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豫政文【2017】165号)中,已将该等14万吨电解铝产能列入合规产能项目清单内,且明确列示了该项目归属于沁澳铝业所有。因此,该等产能项目是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的载体,沁澳铝业是建成投运该等项目的所有者和实施产能置换的主体。

  (4)公司进行产能置换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经工商查询,沁澳铝业目前股东为:神火股份持股70%,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持股16.41%,甘肃兰澳持股13.59%,神火股份是沁澳铝业的控股股东;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神火”)股东为:神火集团持股48.02%,神火股份持股32.22%,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76%,神火集团是云南神火的控股股东;同时,神火集团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是神火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基于沁澳铝业与云南神火同属神火集团控制的国有企业,实施沁澳铝业14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符合国家工信部原【2018】12号文件规定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方式的要求。根据国家工信部原【2018】12号文及其原材料工业司对该文件的解读:“企业是实施产能置换的主体,按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方式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仅需向转出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转出报告即可”,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9日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14万吨电解铝产能退出并置换到云南神火铝业有限公司的报告》,落实了国家工信部原【2018】12号文件政策要求。并于2018年11月7日将云南神火产能置换方案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十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11月21日公示期满后公告了云南神火水电铝一体化建设项目(二期,第二批转移产能)产能置换完成。

  公司认为实施沁澳铝业14万吨电解铝产能置换完全符合国家工信部原【2018】12号文的规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沁阳铝电集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纯属受地方利益驱使,与公司、沁澳铝业和司法机关无理取闹。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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