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33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
提供担保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函【2019】0413号监管工作函《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全文如下: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公告称,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科技”)将通过质押式回购方式质押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的共计7563.39万股股票延期购回,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公司以诸暨海越大厦以及诸暨直埠加油站,为海越科技向浙商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数额为1.2亿元的抵押担保,且海越科技未提供反担保,涉嫌构成违规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就本次担保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经核实,海越科技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在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前已经逾期。在海越科技已经发生债务偿付风险的情况下,海越能源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责方面存在重大疑问。请明确说明本次要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提议人、董事会履行的决策程序、参与决策的人员、担保协议的签订过程,以及独立董事有无发表意见。

  二、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海越科技提供担保,未要求有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方提供反担保,已违反上述规定,请说明未提供反担保的原因,并审慎评估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海越能源公告称,本次担保基于与海越科技签订的互保框架协议。该互保协议应限于为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增信,但公司直接将互保用于为海越科技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延期购回提供担保。请公司审慎评估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前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担保,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尽快完成整改,若逾期未解决,我部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严肃追责。

  五、前期,你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到期后,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继续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已涉嫌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存在的上述资金占用问题,于2019年4月18日前完成整改。

  六、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严重侵害上司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规定,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相关规定,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以及决策独立,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切实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之前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就监管工作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待回复文件编制完成后按照要求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