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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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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于2019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案号为(2018)鲁1424民初3253号关于原告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诉被告仁智股份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鲁1424民初3253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及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2)。

  二、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临邑法院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栋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以上裁定解除了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二、公司的诉讼请求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1: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被告2:王德强,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邑县临邑镇后八里庙村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

  (二)诉讼请求

  1、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赊欠货款总计16,410,852.1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2、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本金按16,410,852.1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1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3、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合同违约金1,074,600.00元(大写:壹佰零柒万肆仟陆佰元);

  4、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经龙湾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总计16,410,852.1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具体还款期限及开票时间约定如下:

  1、第一期:截止2019年4月30日前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0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二期:截止2019年5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945.869万元(55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第三期:截止2019年6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四期:截止2019年7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第五期:截止2019年8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六期:截止2019年9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第七期:截止2019年10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1.08521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636.95421万元(241.08521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原告同意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二)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乘以尚未偿还总贷款计算,从最开始未支付的当期支付时间截止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导致被告有限公司延迟支付货款的,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三)原告未按第一条约定的品名、期限、数额、税率向被告开具并交付发票的,被告有权就“当期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金额乘以税率16%(国家调整税率的,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作为已支付货款在下一期需支付的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四)被告确认发票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原告按前述地址向被告邮寄发票,视为有效交付。

  (五)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二王德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就2018年5月7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rz-xc201805-01)产生的权利义务除本调节书约定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争议,双方均放弃其他权利义务。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节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取决于被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结果,履行情况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排除被告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能,公司可能存在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因与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上海中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上海衡都送达了案号为(2019)沪01民初79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852040

  法定代表人:尤继进,执行董事

  被告: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2301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2329868374A

  法定代表人:施升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战略采购协议》;

  2、解除原、被告于2018-04-12签订签订的协议编号为MLHD180412A 的《销售协议》;

  3、解除原、被告于2018-04-12签订签订的协议编号为MLHD180416A的《销售协议》;

  4、解除原、被告于2018-06-20签订的合同编为号MLHD180620A的《MEG销售合同》

  5、解除原、被告于2018-06-28签订的合同编为号MLHD180628A的《MEG销售合同》

  6、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共计102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7、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因经营需要,自2016年起开始向被告采购产品-乙二醇。双方形成稳定供销关系之后,即以签订长约合同的方式合作。2017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被告全年需向原告提供乙二醇不少于40000吨。原告在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陆续分批次支付供方年度交易总额的10%人民币叁仟壹佰零壹万圆作为全年履约保金,双方依据协议签署书面终止协议,所有货物、款项清算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原告。双方依据协议另行签订每一个批次的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协议的附件,采购价格根据产品购销合同当期的市场价协商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12.5至2018.1.8分7笔向被告支付共计3030万元全年履约保证金,之后根据价格调整,确定履约保证金为2880万元,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退还了150万元保证金。

  至2018年4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已超原计划40000吨,2018年4月12日,双方协商签订编号为MLHD180412A的《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增加再向原告全年供货15000吨,原告在协议执行日起,支付被告15000000元/壹仟伍佰万元整作为全年合约保证金。原告于2018-04-16向被告支付1500万元保证金。之后因原告乙二醇需求量大增,又于2018年4月1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MLHD180412A的《销售协议》,于2018年6月20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MLHD180620A《MEG销售合同》,于2018年6月28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MLHD180628A《MEG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年合约保证金。截止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全年合约保证金共计10210万元。

  被告也一直按约向原告提供乙二醇,自2017年12月25至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共签订107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共向原告供货106批次,原告均按各购销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

  2018年12月3日,双方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到期,被告按约应当退还原告履约保金2880万元,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返还,并且拒不与原告签署终止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催讨,被告也不予答复。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有违诚实信用交易原则,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保证金的行为,原告有合理理由推断被告继续履行其他合同的有效性,遂决定终止与被告所有合同。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上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5份长约合同,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210万元,并原告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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