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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发电厂”)告知,其于2019年4月1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初36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一套,涉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平海发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13民初363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签发的(2018)粤13民初363号《应诉通知书》的内容显示,该诉讼已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并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签发的《传票》,将于2019年5月14日在位于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诉讼的原告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诉讼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合同。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平海发电厂向广东火电支付工程款16,597.8408万元(本金)及利息7,247.8979万元(暂自2011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最终利息计算截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本息共计23,845.7387万元;2、判令平海发电厂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二、诉讼原因
2008年1月28日,广东火电通过公开投标的形式分别中标平海发电厂一期1、2号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建筑安装工程A、B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2008年2月,双方签署《广东平海电厂一期1、2号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期为1号机组2年,2号机组2年零4个月,合同计价模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签约金额为96,941万元。本项目1号机组和2号机组分别于2010年10月5日和2011年4月28日完成试运行并移交投产进入商业运行。
在工程竣工投产后,广东火电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的工程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工程投入要素价格的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大量增加,工期延长、承包人窝工等问题,提出合同结算价款应为112,028.3319万元。而平海发电厂对此未予接受,并根据合同和工程实际累计已支付95,775万元。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严重分歧,广东火电因此提起本次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存在不确定因素,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粤13民初363号;
2、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粤13民初363号;
3、《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