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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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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9-005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3,031,186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幕”)、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近期收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103民初字19152号]。

  现将公司与山东天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日、6月1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3月2日披露的《商业城十二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9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幕工程款3,031,186元;

  (2)驳回原告山东天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8元,由原告山东天幕负担34,759,被告商业城负担31,049元;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山东天幕负担5,000元,被告商业城负担5,000元;鉴定费310,000元,由被告商业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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