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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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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务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小波先生:清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流体力学硕士。2018年6月加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募事业部投资部股票投资执行总监。曾任职于中信证券机械行业和军工行业首席分析师、高级副总裁,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事业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7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年6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8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于2017年末,本行市值约为2,328.98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

  2017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1243.8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54%。2017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2997.8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4.83%至2436.15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7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一级资本排序的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本集团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8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2017年最佳转型银行奖,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和“中国最佳数字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具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2、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许聪聪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9年1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28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1)M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1,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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