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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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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1
债券代码:122295 债券简称:13川投0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13川投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16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17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17日

  ● 摘牌日:2019年4月17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4月17日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4月17日开始支付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3川投01

  3. 债券代码:122295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7亿元

  5. 债券期限:5年期

  6. 债券利率:6.12%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8. 起息日:2014年4月17日

  9. 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 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 兑付日:2019 年 4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4-011号),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每手“13川投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61.20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16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17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17日

  (四)摘牌日:2019年4月1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川投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 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电话:021-38874800-8405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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